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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决定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9-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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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府发[2009]11号

  为有效应对“5•12”汶川特大地震和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挑战,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深化改革创新和促进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我省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九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要求和省委“三个全面推动”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牢固确立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主体地位,着力发展为大企业大集团配套的成长型中小企业,着力推动中小企业加快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着力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法规、融资担保、科技创新、生产要素配置等综合服务。力争到2012年,每年新增规模以下企业15000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200家,培育发展中小企业产业集群200个,小企业创业基地200个,使中小企业数量、规模和效益迈上一个新台阶,为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作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重点
  (一)着力推动全民创业。加强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不断提高孵化能力。支持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鼓励千家万户兴办中小企业,保持和扩大就业。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设立投资公司。

  (二)大力发展规模以下企业。把发展规模以下企业作为经济工作的战略重点之一,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力支持,整体推进。鼓励创办劳动密集型、科技成长型、专业配套型、综合服务型、高新技术型规模以下企业,努力提供“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的服务,不断增加企业数量,扩大企业规模,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三)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通过科学指导、产业引导和要素配置等方式,梯度培育,滚动发展,着力培育一批“小巨人”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做强做大一批规模以上企业。在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山区及地震重灾区重点培育一批成长型中小企业。

  (四)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特色产业。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符合产业政策、资源环境条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特色产业,走“专、精、特、新、配”之路。重点支持科技型、资源节约型、农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五)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通过编制科学发展规划、提高专业化分工和配套协作水平、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协会组织建设等措施,培育一批优势突出、产业关联度大、辐射带动作用强、聚集效应好的中小企业产业园区。鼓励发展“飞地”经济。

  (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推进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加强自主创新和产业升级,支持中小企业走科技兴企、品牌兴企之路。支持中小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鼓励社会力量和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构建产、学、研联合体,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服务,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七)围绕大企业大集团配套发展。围绕“7+3”产业发展中小企业,促进产业链的延伸,提高产业化生产程度。鼓励中小企业加速技术革新和产品升级,围绕大企业大集团的上、下游产品链建立长效配套协作机制。

  (八)加强服务体系建设。依托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和小企业创业基地,推进生产型、科技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融资担保、科技创新、教育培训等服务体系为重点,完善社会型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和支持中小企业向园区和基地集中,逐步实现要素合理配置、信息共享、物流配套的产业发展新格局。积极发展中小企业电子商务。

  (九)加强人才引进和培训。抓住当前有利时机,鼓励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引进海外人才、沿海人才和回乡人才等各类人才。建立健全企业用工需求预测制度,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建立中小企业与大学、职业院校定向、订单式人才培养机制,推动校企“招生、教学、就业”全程合作,实现技能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的紧密对接。

  (十)建设一批中小企业发展基地县。总结和推广各地发展中小企业、壮大县域经济的典型经验,建设一批在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联动发展中特色鲜明、成效显著的中小企业发展基地县。

  (十一)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围绕各地主导产业和比较优势,引导中小企业有选择性地承接资本转移、产业转移、技术转移和人才转移,鼓励中小企业主动参与国际国内竞争与合作,充分利用两个市场配置资源,提升综合实力,对中小企业开展国际认证、市场开拓、技术升级、外向人才培育等工作给予大力支持。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逐年增加对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财政投入。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直有关部门要围绕中小企业的重点工作安排有关发展资金。实行对中小企业商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扶持。

  (二)落实税收优惠。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中小企业,按有关规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加强信贷支持。加大银政企互动合作力度,积极探索金融信贷创新途径,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的融资产品和服务创新,简化信贷审批流程,开设优质客户“绿色通道”。对受地震直接影响不能按期偿还的中小企业贷款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不催收、不罚息。继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使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重点满足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流动资金需求。制定统一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或评分标准,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或评分制度,将评级或评分结果作为中小企业获得信贷支持的重要依据,推动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优质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对因受灾等不可抗力造成暂时无法按时偿还贷款的成长性较好、讲信用的企业,可适当展期。降低抵押贷款等筹资成本,评估、登记在标准费用基础上减半征收。

  (四)拓宽融资渠道。积极稳妥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挥专业化经营优势,将资源集中服务于小企业市场,提高小企业金融服务效率和水平。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小企业流动资金还款方式,结合自身经营优势和特点,加大对小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力度。积极推动村镇银行试点工作,提高对农村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积极利用深圳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股份代办转让试点,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上市工作,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上市培育和政策支持力度,建立上市资源库,鼓励已上市的中小企业实施再融资。探索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开展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信托产品等直接融资。引入各类风险投资、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投融资机构投资中小企业。探索开展融资租赁服务,发展融资租赁业,开展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中小企业融资特点,扩大抵质押范围,不断创新贷款品种,设计产品组合,推动应收账款、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仓单、提单质押贷款及股权质押和存货抵质押业务。把中小企业的纳税额作为确定其资信度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中小企业担保风险补偿机制,设立省中小企业担保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大力发展会员制担保机构,探索在小企业创业基地、园区、产业集群中形成多方联动的中小企业担保融资新机制。继续在全省推广资阳“政府+银行+信用促进会+担保机构+企业”的五方联动机制,搭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平台,帮助中小企业建立正常信贷关系。开展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活动。建立合理的银企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

  (六)鼓励全民创业。鼓励和指导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等自主创业。鼓励和支持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允许创办1人有限责任公司。

  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公司可零首付注册,3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2年内注册资本缴足。凡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生产型企业,经营项目涉及前置审批事项较多,在筹办期间,经企业申请,可核发有效期1年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可核为“筹办”。将小企业创业基地纳入我省产业园区发展相关政策和资金的支持范围。支持企业吸纳就业,灾区企业新招用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七)推进产业升级。充分利用国家和省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技术信息、技术培训、技术交流等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参与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完善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服务体系;支持中小企业采用节水、节能、节材工艺以及综合利用废料、废气、废水(液)等技术改造;支持中小企业开发新材料、新能源、高新技术产品和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支持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推动技术成果在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大集团之间转移扩散。

  (八)支持自主创新。利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资)金,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对具有一定水平、规模、效益和银行已经贷款的技术创新项目进行贷款贴息,引导风险资金、创业投资等各类社会资金给予支持。加强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与交流,推动产学研成果转化与应用,搭建省级中小企业专利技术网络交易平台。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制订行业标准。

  (九)强化配套发展。引导中小企业围绕大企业大集团,开展协作配套;围绕龙头企业,延伸和壮大产业链;围绕优势产业,大力发展特色产业集群。定期举办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大集团经济技术合作对接活动,发布配套协作需求信息、产品技术要求、发展规划等,搭建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大集团交流合作平台。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大集团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围绕其上下游产业链提供协作配套,拉长产业链和产品链,形成特色产业集群。

  (十)实施品牌战略。开展中小企业品牌创建活动,鼓励争创国家和省级品牌。

  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等国家级品牌的中小企业,省政府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四川省著名商标、四川省名牌产品的中小企业,由属地市(州)政府予以适当奖励。

  (十一)支持要素配置。选择一批“小巨人”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纳入省重点运输企业保障名单,在物资运输上重点倾斜,在能源供应上重点保障,在土地审批和土地供应等方面优先支持。企业用地选址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使用存量国有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灾后重建实施规划的项目,由各地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用地。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依法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以降低企业一次性投入。

  (十二)加强权益维护。完善中小企业法律咨询网络和载体,开通服务热线。进一步清理有关涉企行政性收费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提供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其加入各种行业协会、研究会,不得向其摊派订购报刊杂志和资料。

  (十三)建立激励机制。省政府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成效突出的市(州),按项目实行以奖代补,所需资金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中小企业在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中的重要作用,大力弘扬伟大的抗震救灾精神,坚定发展信心,找准中小企业摆脱困境和加快发展的对接点、着力点和突破口,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接续订单、渡过难关。

  (二)强化组织领导。把发展中小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建立省中小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中小企业局。各市(州)、县(市、区)要进一步理顺中小企业工作体制,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领导,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三)强化舆论宣传。新闻媒体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客观报道当前中小企业的发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发展机遇;广泛宣传国家和省扶持中小企业平稳较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广泛宣传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取得成就的典型经验;充分利用各类展览、展销和招商引资活动,大力宣传四川中小企业、企业领军人物及企业产品或服务。

  (四)强化统计监测。改进和完善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建立中小企业运行预警监测和核算体系。把“小巨人”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小企业创业基地、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纳入各级政府统计的重点监测范围。加强中小企业统计队伍和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统计现代化水平。

  (五)强化督查督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将推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县域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重点抓好中小企业增加值、规模以上中小企业工业增加值和新增企业(含规模以下企业)户数等主要指标的落实,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决定和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出台实施细则,形成分工协作、责任明确、服务到位、效能显著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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