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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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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09〕9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一日

广东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财政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资产评估执业人员资质管理的职责和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具体工作交给相关社会组织。

  (三)将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承担的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财政厅。

  (四)加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合理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职责。

  (五)加强推进省直接管县(市)的财政体制及乡镇财政和村级财务管理改革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政、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财政、税收、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资产评估、财务会计、政府债务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综合平衡社会财力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及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建议,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三)承担省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省级和全省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决算;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省级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拟订省对市县财政管理体制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全省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负责组织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

  (五)负责省级非税收入及各项政府性基金管理。拟订彩票管理制度,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管理政府债务、政府主权外债业务,防范财政风险;管理财政票据,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监督省驻穗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使用,参与监管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

  (六)组织制定本省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及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制度,负责省级财政资金调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并监督管理,监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

  (七)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等国有资产监管;组织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负责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负责省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开展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会计决算报表及公共资源统计分析评价工作。

  (八)负责各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拟订重要物资储备的财政政策,编制省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管理省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监管社会保障资金,拟订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企业财务制度和农村财务制度。

  (九)参与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总量研究,组织调度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参与审核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承担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实施财务监管,负责制定代建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参与工程造价管理,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监督检查财税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处理、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承担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

  (十一)管理全省会计工作,依法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依法监管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在本省境内的有关业务。

  (十二)管理资产评估行业,指导和监督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的业务,办理监管范围内涉及国有产权权益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和核准。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和财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财政厅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宣传、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二)法规税政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牵头拟订有关地方税收政策;研究提出税制改革、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以及关税、进口税收政策等方面的建议;承担和组织税收调查研究有关工作。

  (三)预算处。
  研究提出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政策,编制中长期财政收支计划;拟订地方性政府债务管理的政策;承担预算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工作;代编年度全省预决算草案,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和办理预算核拨;管理省级财力;拟订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承担省直部门预算的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省财政与中央财政结算、对市县财政总决算的批复等工作;拟订省对市县财政管理体制方案。

  (四)地方财政处。
  参与拟订省对市县财政管理体制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省对市县财力性转移支付方案;承担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开展相关工作;承担省级有偿资金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准备金管理工作;承担省财政与市县财政结算和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工作;指导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指导、监督市县财政收支平衡工作。

  (五)国库处。
  拟订国库管理及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制度;承担省级财政资金调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分析全省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制全省财政总决算;统一管理省财政资金账户;统一管理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备案;承担国债兑付及相关管理工作;研究和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下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

  (六)综合处。
  承担交通、物价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分析预测宏观财经形势;拟订全省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担省级非税收入收支管理工作;承担政府性基金立项的审核、报批工作,参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审核工作;承担罚没财物收入管理工作;拟订彩票管理制度,承担彩票收益分配和市场监管工作;承担国土、海域、矿产、彩票公益金等专项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工作;承担交通、交警专项资金收支管理工作;承担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监督省驻穗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使用,参与监管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

  (七)行政政法处。
  承担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承担省安排的现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专项资金等方面经费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的建议;承担行政、政法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政法部门办公场所修缮、车辆及设备购置等专项经费管理工作;承担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采购及日常管理事务;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八)教科文处。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承担教育、科技、文化、出版、广播电视、体育、计生、档案、地震及其他部门事业经费管理工作;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

  (九)工贸发展处。
  承担工交、地质、安全生产、电力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拟订国家与企业分配政策和产业政策;承担工交、商贸等企业财务制度的制定和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承担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工作;承担资产评估行业监管工作;承担省财政支持现代产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拟订粮食等重要物资储备的财政政策,承担有关资金管理工作。

  (十)农业处。
  承担农业、林业、海洋渔业、水利、国土、气象、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承担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承担农口部门有关专项资金及基建项目管理工作;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承担村庄规划、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工作。

  (十一)经济建设处。
  参与投资体制改革和财政性资金计划安排;参与国债资金的安排、审核和监督;参与审核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承担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承担财政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的财务监管和其他项目财政性投资的财政监督工作;拟订代建项目财务制度;参与工程造价管理。

  (十二)社会保障处(与省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管理办公室合署)。
  承担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社会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障资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省级社会保障预决算;拟订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审核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参与研究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制订相关政策;参与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拨付、核算等管理工作。

  (十三)外经金融处。
  承担外经贸、旅游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和执行涉外、地方金融的财政政策;指导和监督外经贸、旅游、外商投资、境外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承担有关涉外收入的监缴和管理工作;承担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和省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非贸易外汇管理工作。

  (十四)会计处。
  承担全省会计管理工作;承担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核准和会计电算化指导监督工作;指导代理记账工作;承担依法核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有关业务的工作;承担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有关监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

  (十五)绩效评价处。
  承担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承担会计决算工作;拟订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制度;拟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及业务规范;组织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组织开展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会计决算报表汇总和分析工作,提出建立公共资源统计报告制度和建立公共资源数据库的建议。

  (十六)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
  组织拟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及资产费用标准,参与提出有关年度预算计划;承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审批工作;承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监缴工作;承担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工作。

  (十七)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拟订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计划及中长期规划、年度预算和决算;承担财政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及管理;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和申报工作;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检查项目和资金的执行情况,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十八)农村财务管理处。
  指导、监督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农村财务公开与民主管理工作;承担村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培训工作;承担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与管理工作;监督村级债务管理工作。

  (十九)政府采购监管处。
  拟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参与审核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省级政府采购方式;承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监督管理省级政府采购活动;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对省级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承担全省统一电子政府采购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十)监督检查局。
  依法对财政收支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相关违法违规问题。

  (二十一)人事教育处(与离退休人员服务处合署)。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安全保卫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管理厅属学校。

  四、人员编制
  省财政厅机关行政编制242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5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9名。

  五、其他事项
  (一)广东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为省财政厅直属行政单位,正处级。配合建立和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负责财政资金用款计划的审批和下达;负责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会计核算;协助开展国库支付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监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建立和完善财政资金动态监管机制,建立财务信息监管网络系统。核定行政编制5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

  (二)设立广东省财政厅国际金融组织债务管理办公室(广东省世界银行贷款业务办公室),为省财政厅直属行政单位,正处级。按规定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贷款业务;承担地方政府外债管理;指导、监督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及债务偿还工作;拟订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等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参与研究拟订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省级政府性债务及债务融资管理、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等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核定行政编制2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三)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监管省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省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等国有资产;省财政厅委托省国有经营性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监管省直宣传文化系统企业的国有经营性文化资产。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管省人民政府授权的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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