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资〔2006〕119号)
各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直各有关部门、企业,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大连产权交易所:
依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精神,为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市场发现价格机制促使国有产权及资产转让趋于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确保国有资产在流动中实现最大程度的增值,现就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单位)。
二、凡涉及国有企业产权、资产转让及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产权)转让的行为必须在依法设立并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三、涉及国有企业产权、资产转让的行为具体包括:
1、国有企业产权转让;
2、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转让;
3、通过增资扩股形式进行企业改制;
4、实物资产转让;
5、债权转让;
6、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商誉、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转让;
7、破产企业处置的资产(财产);
8、涉讼国有资产的处置;
9、其他国有资产转让。
四、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大连产权交易所及经批准的其分支机构为我省企业进行国有产权、资产转让行为的产权交易机构。
五、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资产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竞价、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经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在场内协议转让。
六、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资产转让必须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挂牌。
七、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前、事中和事后等环节的审核把关,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的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好相关监管职责。
八、各产权交易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严格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及《辽宁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完善交易规则、公开披露信息、规范操作程序。
九、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资产转让未按本通知要求进场交易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按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及《辽宁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受让方给予相应处罚。
二OO六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