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资评价字〔2004〕30号)
市属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为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号),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企业(含监管企业和非监管企业,下同)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并按规定向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报送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1.依据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负责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负责收集、审核、汇总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
3.负责向市国资委报送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及分户国有资产统计数据;
4.组织开展对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的核查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指非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事业单位,下同)应当按照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部门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并依据规定向市国资委报送本部门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各有关部门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1.依据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负责本部门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负责收集、审核、汇总本部门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3.负责向市国资委报送本部门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及分户国有资产统计数据;
4.组织开展对本部门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的核查工作。
三、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并与市国资委建立相应工作联系。
四、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审核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各项数据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五、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市国资委统一要求,按时向市国资委报送本地区、本部门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六、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相关数据资料的管理,做好归档整理、建档建库和保密管理等工作。
附件: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