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资字[2004]365号)时间:2004-09-01
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
近期,我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之间因担保等原因引起的债权债务纠纷时有发生,有的已进入司法程序,造成债务人企业资产(或股权)被法院强制执行。其结果不仅使被执行企业经营困难,职工队伍不稳定,而且申请执行企业还要支付高额诉讼费用,其债权也难得以完全实现。为妥善解决我委履行出资人之间因债权债务发生的纠纷,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实现企业稳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决定由委政策法规处牵头,产权管理处、统计评价处、企业改革改组处派人参加,共同组成委监管企业间债权债务纠纷协调小组,专门协调我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
二、今后,我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之间再发生债权债务纠纷,一律先报省国资委,由协调小组进行协调。严禁任何一方不经协调,直接提起诉讼进入司法程序。
三、为摸清有关情况,以便我委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请你们对本企业的债权债务状况进行一次梳理,理清本企业与我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并请填写调查表(附后),于9月20日前报省国资委。
联 系 人: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 孟为民 刘亚强
联系电话:0311—7902544 7902543
传真电话:0311—7902792
电子邮箱:fgc@hbsa.gov.cn
附: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间债权债务关系情况调查表
二ΟΟ四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企业 债权 纠纷 处理 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年8月3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