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请登录注册

积极进取 开拓创新努力构建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8-10-10
打印

在全省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省政府国资委副主任  赵波

2007年10月17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经委党委研究决定召开的,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全国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座谈会议精神,总结党的十六大以来全省国资监管和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工作取得的成绩,交流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功经验,安排部署下一步重点工作。会议期间,还将研究第二批试点企业公开招聘总法律顾问工作。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认真贯彻全国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座谈会的精神,明确今后一个时期国资监管和企业法制工作的方向和重点

今年8月15日至17日,国务院国资委在满洲里举办了全国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座谈会议暨法律培训班,来自全国37个省市自治区以及计划单列市国资委主管副主任和法规处处长出席了这次会议。

国务院国资委李荣融主任对会议做了重要批示。他充分肯定了四年来国资监管法制工作取得的成效,肯定了国资监管法制工作对于推进国资监管体制改革和国企发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对于今后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提出了希望和要求。他在批示中指出:希望各级国资委牢牢把握改革方向,不断开拓创新,继续重视和加强法制建设,努力提高国资监管法制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依法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依法规范国资委行权履责、依法指导企业改革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到会并发表讲话。他在讲话中总结了四年来特别是近一年来国资监管法制工作的进展和成效:一是国资监管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二是重视法律审核把关,依法行权履责水平进一步提高;三是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快建立;四是以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为重要内容的五五普法工作逐步展开。

黄淑和副主任在讲话中提出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法制建设的工作目标:一是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发展的需要,建立比较完善的国资监管法规体系;二是适应新时期国资监管的新任务、新要求,基本建立有效保障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法规工作机制;三是适应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需要,在国有重点企业全面建立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基础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黄淑和副主任指出,为实现上述目标,要着力抓好七项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二是做好国家重要法律实施对于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带来的影响的研究;三是抓紧建立和完善国资委机关法规工作机制和法律审核把关制度;四是加快推进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基础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五是加大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指导推动力度;六是进一步完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制度;七是努力推动五五普法工作向纵深发展。

这次会议还进行了经验交流,重庆、辽宁、山东、湖北四个省市国资委代表进行了大会发言。从这次会议交流的情况看,各省在国资监管法制建设上都作了大量工作,在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国务院国资委确定的六个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试点省(市)中,省级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设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平均比例为76.85%,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平均比例为46.97%,其中辽宁省已经达到了双100%。

   李荣融主任的重要批示和黄淑和副主任的讲话,已经在网上公布,各企业要认真学习,对照两位领导的讲话要求,查找本企业的不足,明确企业法制建设的目标和工作重点。

二、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全省国资监管和企业法制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国资监管的新体制,国资委作为一个全新的国资监管的特设机构由此诞生。四年来,省市国资委和所出资企业,以建立完善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目标,扎实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建设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全省国资监管和企业法制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一)国资监管法制工作不断创新和发展,为国资监管纳入法制化轨道奠定了基础

1、加强立法工作,国资监管法规体系基本框架形成。

建立健全国资监管法规体系,是各级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监管的依据。省国资委和各市国资委相继成立后,一直将立法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四年来,省政府国资委共制定政府规章1件,规范性文件32件;各市国资委共制定规范性文件246件。各项制度从无到有,建立起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基本框架,为我省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为国有企业依法经营打下了制度基础。

一是制定了《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10月2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并于当年12月1日起实施。这是新的国资监管体制确立后,全国出台的第一部省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政府规章。近四年的实践表明,《办法》的实施,为我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推动全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我省的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二是制定了配套规范性文件,完善了国有资产出资人管理制度。《办法》实施以后,省政府国资委以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确定的基本制度和框架为依据,先后制定了与《实施办法》配套的32个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河北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河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河北省国有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暂行办法》、《河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河北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形成了以《实施办法》为基础,包括重大事项管理、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经营业绩考核等具体内容的完整的国资监管法规体系。这些制度的建立,强化了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监管,国有企业长期存在的出资人缺位等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国有资产监管的组织体系和保值增值的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

三是制定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制度。为规范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省政府国资委制定了《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则》,规定凡是以省政府国资委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去年年底,省政府印发了《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暂行规定》,在我省全面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规定政府部门在公布规范性文件前,必须先将规范性文件由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初审然后报送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经过两个部门的审核,有效保证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目前这一制度已在全省实行,各市国资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都遵循了这一程序,保定市、廊坊市国资委还专门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制发的工作规则和计划。

四是建立健全了各市国资委国资监管法规体系。各市国资委成立以后,也都结合本地实际,着手制定本地区的国资监管法规制度。保定市、承德市、秦皇岛市政府已经制定了本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廊坊市国资委起草了《关于理顺和完善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由市政府印发。其他市虽然没有制定实施办法,但也都制定了清产核资、业绩考核、收入分配等国资监管基础性的规范性文件,国资监管的制度框架初步形成,为依法监管、依法治企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2、创造性地开展了律师服务国企改革工作,有力推动了国企改革依法进行。

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涉及国家、企业及个人利益关系的调整,包含经济、民事、行政等诸多复杂的法律关系。律师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可以从法律和政策的层面对各个环节进行把关,为改革提供准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帮助政府部门、国资委和企业及时发现并纠正国企改制中的不规范行为,有效规避法律风险,保证改革的规范化进行。

推进律师服务国企改革工作是我省的一大创新,多次受到国务院国资委、司法部的表扬。2004年初,省政府国资委与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依法促进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正式建立了律师参与国企改革的制度,要求律师的法律服务贯穿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全过程。从改制方案的制定、具体实施到新公司注册,都要求律师参与依法监督。为做到选聘律师工作的公开透明,选聘优秀的律师事务所为改制服务,省政府国资委还制定了《公开选聘律师事务所服务国企改革暂行办法》。在近两年完成的石家庄钢铁公司、省医药公司、省旅游集团的整体改制都是由省政府国资委公开选聘律师事务所参与的。外贸资产公司、物流集团、国控公司等一些子公司改制以及省属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各企业也都聘请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团队进驻企业以后,协助国资委和企业依法解决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做了大量的工作。

各市国资委也都十分重视律师服务国企改革工作,石家庄、廊坊、衡水、沧州、邯郸、承德等市国资委下发了专门通知,要求律师参与国企改革,廊坊市国资委还公开选聘了7家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律师机构备选库,确保选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承德市确定了五家律师事务所为“承德市服务国有企业改革指定律师事务所”,并在颈复康药业集团公司改制中先行试点,为全面铺开此项工作提供了宝贵经验。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目前全省已有200多家律师事务所、900多名律师参与了1400多家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有力地促进了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3、协调服务成绩突出,帮助解决了所出资企业一批法律纠纷案件。

    诉讼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和维护企业合法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省政府国资委和各市国资委投入了大量的精力,成效也非常显著。

    一是加强对所出资企业之间的涉法案件协调。省政府国资委下发了《关于妥善处理监管企业间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省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一律先由国资委协调,不经协调不得直接起诉。该文件下发后,受到所出资企业的极大欢迎。几年来,各企业报请省政府国资委协调的案件达100多起,我们都积极进行了协调,有力地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损失,维护了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加强与全省法院系统联系,保证国资委协调贯穿案件全过程。省政府国资委和省法院积极沟通,于2004年共同印发了《关于审理执行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间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明确省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之间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时,省政府国资的协调工作贯穿于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的全阶段,实现了国资委协调企业案件程序与司法程序的有机结合。各级法院都给予了大力支持,帮助企业解决了不少棘手难题。截止到今年9月底,省政府国资委共协调所出资企业涉法案件107起,涉案金额36亿元,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2.24亿元。除此之外,我们还协调了国务院国资委出资企业和其他兄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的一些法律纠纷案件,得到了国务院国资委和其他兄弟省国资委的高度赞扬。

    三是加强所出资企业涉法案件以及贷款担保的管理。省政府国资于2005年制定了《所出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备案时间以及国资委协调工作程序作了规定。还专门下发了《关于企业贷款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所出资企业规范担保决策程序、担保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实行了担保备案制度,对有效防范企业担保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是各市国资委协调企业涉法案件力度加大。石家庄市国资委为所出资企业协调重大法律纠纷案件10余起,涉案金额5亿多元;廊坊市国资委通过常年聘请的律师,共协调处理所出资企业涉法案件8起,直接涉案金额1600多万元;秦皇岛市国资委为所出资企业协调涉法案件5起,涉案金额4000多万元;承德市国资委参与了多家企业产权纠纷的调处,并为所出资企业解决债务负担与金融机构和司法机构进行协调,为企业避免损失1亿多元。

    (二)强力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基本建立。

    企业法制建设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形成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这方面,省市国资委和所出资企业做了大量工作,走在了全国其他省市的前面。

    1、抓住重点和核心,全面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2004年省政府国资委下发了《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要求所出资企业尤其是重点企业要加快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截止目前,省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中,共有22户企业实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重点企业设置总法律顾问职位比率达到100%。为指导企业总法律顾问有效履行职责,省政府国资委还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作用,努力提高企业依法管理水平的意见》的通知,指导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切实保障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职责。

由于所出资企业总法律顾问大多数都是企业领导副职兼任,不利于企业总法律顾问独立行使职权,为解决这一问题,去年7月,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决定以唐钢集团、邯钢集团和金能集团三家企业为试点,面向全国公开招聘总法律顾问。经过公告、笔试、面试、考察等阶段,目前招聘工作已经完成,三家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已到到位履职,企业对此非常满意,社会反响也非常好。

有些市国资委也开始在所出资企业中探索建立企业总法律顾制度。承德市国资委将总法律顾问纳入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序列。石家庄市国资委在5户所出资企业,廊坊市国资委在3户所出资企业中推行了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唐山市国资委有1户所出资企业设立了企业总法律顾问。保定市国资委在所出资企业专题会议中,对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计划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分四个阶段推进。

    2、“机构、人员、职责”三到位,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基本形成。

2004年底,国务院国资委将我省列为开展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省(市)之一。为此,省政府国资委制定了《河北省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实施方案》,各市国资委也都制定了本市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确定了工作目标和步骤。石家庄、保定、邯郸、承德、沧州、秦皇岛等市国资委还结合本市特点,建立起了领导组织以及联系人制度和督导制度,有力地推动了这项工作的开展。

在省、市两级国资委的大力推动下,国有重点企业也加大了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队伍的建设力度。一些企业将法律事务机构单独设立,国控公司、华药集团公司、峰峰集团公司、路桥、建工集团、三友集团、粮油集团、信息产业投资公司的法律事务机构都是在近两年新独立出来的。截止到目前,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中有14户设立了专门法律事务机构。廊坊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全部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邯郸市国资委15户所出资企业有10户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承德市国资委6户所出资企业有4户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沧州市国资委10户所出资企业中6家企业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唐山市国资委13户所出资企业有4户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秦皇岛市国资委7户所出资企业有2户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石家庄市国资委61户所出资企业有23户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衡水市国资委12户所出资企业有3户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保定市国资委今年开始推动这项工作,制定了《关于在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中实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计划到明年所出资企业全部设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随着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立,企业法律顾问队伍不断扩大,企业法律工作人员素质也有了长足进步。邯钢集团法律事务工作人员从原来的5人增加到7人。路桥集团公司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员工积极参加司法考试和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目前有7人取得了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峰峰集团公司为了适应发展需要,去年还专门组织了法律人才招聘会,招聘了5名法律专业毕业生,充实到了各子分公司。信息产业投资公司不仅为法律事务部配备了专门的法律人才,还在一些主要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了法律专业人员。金能集团今年有40余名职工报名参加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截至目前,金能集团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人员22名。

    3、企业法律顾问发挥重要作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逐步完善。

各企业总法律顾问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紧紧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为企业改革改组、重大投融资、产权转让、自主创新以及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涉法案件的妥善解决等,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是通过开展管理流程再造,将法律事务机构的参与纳入整个企业内部管理体系,实现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与企业中心工作的有机结合。金能集团在制定对各子公司2007年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时,把防范法律风险纳入对子公司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责任目标之中,与年薪挂钩,进行奖惩,通过激励与约束机制促使各子公司做好法律事务工作,防范法律风险。开滦集团归纳出二十个潜存法律风险的企业管理领域,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措施,将法律风险管理纳入了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实现法律风险与其它风险共防共控。他们还创新法律事务工作模式,在重大事项决策前及实施过程中,由法律事务部门与业务主办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进行法律审查论证,识别法律风险,提前研究规避、防范、化解法律风险的措施。华药集团坚持“未经法律顾问把关的重大决策不上会,未经法律顾问审核的合同协议不签字,未经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的重大事项不上报”的“三未三不”原则,建立了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事务机构把关、业务单位参与的法律风险“三防”工作机制,形成了刚性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制度。

二是修订完善企业规章制度,逐步实现依法经营管理。各企业通过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以及法人授权制度等,进一步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使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新唐钢集团公司成立后,从完善制度入手防范法律风险,先后制定了《对外投资管理办法》、《担保管理办法》、《专利管理办法(试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规章制度。还根据本公司每年有数百亿元的招投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成立了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建立起了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采购招标管理机制。国控公司结合省政府和省政府国资委赋予的特殊职责,制定了《托管企业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外聘律师管理办法》、《案件管理办法》及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等十几项相关规章制度,在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整合、抵押、担保、投融资等活动时,构筑了预防和抵御经营风险的法律屏障。峰峰集团将合同管理作为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定了合同要约、承诺管理制度、履约抗辩制度、担保管理制度、合同审查责任制度、合同履约检查制度,还建立了签订合同授权委托制度、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度、合同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集团公司合同管理标准,近几年公司合同履约率达到100%。

三是妥善处理企业诉讼案件,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诉讼案件是企业法律顾问发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作用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企业法律顾问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战场。邯钢法律事务室将处理纠纷的重点放在了对公司影响较大的一些历史积案的处理上,全方位组织和参与公司重要纠纷案件的办理,近一年来,共处理诉讼案件30起,为公司挽回损失570余万元。华药集团法律事务室加强企业与司法部门的联系,一年间代理、协调涉诉案件120多件,总涉案标的上亿元,为企业避免或挽回6000多万元经济损失。峰峰集团法律事务中心不仅代理了公司各类诉讼案件40多起,还对10余起行政处罚和收费行为依法维权,为集团公司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2000多万元。物流集团法律顾问一年来代理了6起案件的诉讼工作,涉案金额4500万元,一审全部胜诉。

    (三)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有声有色,全省国资系统依法行权履责、依法经营能力明显提高。

    去年,我们对全省国资系统“四五”普法进行了认真总结,并部署和启动了“五五”普法工作。从省政府国资委到各市国资委和各所出资企业都建立了专门普法机构,制定了普法计划和方案,“五五”普法工作正在扎实推进。

    一是建立起了学法制度。省政府国资委建立了委领导学法制度和机关干部学法制度,制定了《领导干部学习法律制度(暂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学习法律制度(暂行)》。廊坊市、承德市国资委还建立起了普法信息交流制度,利用各种载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唐钢集团、开滦集团、建投公司、信息产业投资公司等建立了定期学习制度,根据业务需要,聘请国内著名法学家和法官到公司讲解《公司法》、《证券法》、《物权法》等。

二是开展了“法律进企业”活动。“法律进企业”是 “法律八进”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五五”普法工作的重点。省政府国资委已在去年召开的“法律八进”动员大会上对“法律进企业”活动进行了全面部署,各市国资委和所出资企业均已按要求成立了专门组织,明确了机构和人员,提供了经费保障。邢台市国资委调整了普法领导小组成员,由委主任亲自任组长,还把各领导和各科室分包的企业改制工作与“法律进企业”活动结合起来。峰峰集团、华药集团推进“法律进企业”活动以提高全体员工法律意识,防范出资人投资风险、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为目标,建立起了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收到了良好效果。

    三是重视法律审核把关,依法行权履责。随着国企改革和发展工作逐步深入,省市两级国资委工作越来越讲规矩、讲程序,法规工作已经摆在重要的位置。省政府国资委专门聘请了两家律师事务所共10位律师作为委机关常年法律顾问,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及在企业并购、债务重组、股权转让、章程修改等重大事项决策方面都要求政策法规处和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保定市国资委目前已制定了聘请法律顾问的实施方案,并拟向全市公开招聘。承德市在调处产权纠纷和研究企业改革方案时,也都聘请社会知名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全程参与各项工作。

    通过法律宣传教育,全省国资系统干部职工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上至委领导,下至各业务部门,对于重大决策、签署协议、章程制定等工作,都主动要求政策法规部门或法律事务机构参与,对所提意见和建议大都予以采纳。近几年来,全省国资系统没有发生过因为违法决策而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这与国资委政策法规部门和所出资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所做的辛苦工作是分不开的。

    三、认清形势,正视差距,加大国资监管法规和企业法制建设工作力度,全面构建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是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适应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当前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和依法治企的一项十分重要、十分紧迫的工作任务。我们近几年在国资监管法制工作取得的成绩,各级领导都给予了肯定和表扬,这是对我们工作的极大鼓舞。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才初具雏形,与我们肩负的责任,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一是有些企业对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不够重视,认识不到位。现在大部分企业的领导开始对企业法制工作重视了,但仍有些企业领导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企业法制工作重视不够,特别是决策层对依法治企、依法决策的意识和对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程度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企业法制工作在有些企业仍然存在 “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有的企业虽然制定了法律审核制度,但不能严格执行,随意性较大,致使法律事务工作难以开展。

    二是法律风险防范的组织体系建设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主要表现是一些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人员、职责”目前还没有到位。在省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中,仍有半数还没有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个别企业既无机构也无法律事务人员。在已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22户企业中,总法律顾问为法律专业毕业的比较少,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人员也很少,还有15户企业总法律顾问是由企业领导人员兼任的。企业法律顾问“事前预防为主”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重心和职能作用仍停留在“事后补救”上的现象较为普遍,企业法律顾问扮演“救火队员”的角色没有得到根本改观。

    三是法律风险防范的制度体系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一些企业尤其是经过重组后的企业,制度建设还没有跟上来;还有一些企业对于风险控制的制度建设还停留在集团本部层面,对于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管控相对较弱。

    省政府国资委和各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都是我省的重要骨干企业,对以上问题更应该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解决。有些市国资委的同志有一种担心,认为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力度的加大,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会越来越少,国资监管的法规工作也就失去了意义。这种担心完全没有必要。熟悉省政府国资委工作的同志们都知道,近两年省政府国资委的工作方向有了较大的调整,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并不是一改了之,一卖了之,国有企业改革是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要以发展引领改革,以发展促进改革,将企业做大做强。企业要发展,归根结底还是离不开法规工作。因此,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立法工作,完善国资监管政策法规体系。

建立完善的国资监管政策法规体系,是各级国资委一项长期的工作,是一个不断创新、修订、完善的过程。当前的工作应从三个方面开展:一是要对制发的政策法规文件开展一次后评估。有些制度经过一个时期的施行,是否存在需要修改完善的地方,必须经过评估。去年,省国资委对过去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后评估,对一些文件进行了修订,希望各市国资委也要对过去制发的文件进行一次后评估。二是要不断完善政策法规体系。我们的监管制度体系中,还有一些有待补充和完善的地方,比如,企业担保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国有资本预算管理制度等,都需要研究和制定。另外,国资委工作重心已经开始由推动改革向改革和资本运营并重转变,立法工作一定要跟上,适应当前国资监管中心工作需要。三是要建立起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规则。还没有制定立法工作规则的市国资委,应抓紧建立立法规则。要将完善国资监管法规体系工作,由法规部门归口管理,各业务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后,应由法规部门审核把关,未经法规部门审核,不应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更不能对外发布。法规部门应当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遇有重大问题还应与市法制办和省政府国资委及时沟通。

    (二)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法律论证审核机制。

建立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不仅仅是国有企业的义务,也是国资委的责任。企业的重大决策不仅需要在企业层面进行法律把关,还需要在国资监管机构建立审核机制。当前,有的市国资委的法规工作存在着“重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轻委机关法制建设”的现象,对此需要引起关注,对薄弱环节予以加强。随着国资监管体制的确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已经到位,国有企业也要按照新《公司法》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对国资委依法履行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国有企业整体上市后,作为大股东的国资委直接持股,应该如何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处理问题;国有企业及其所属的二三级企业实行股份制后,国有产权应该如何管理等等,这些都是国资委面临的非常现实的问题。国资监管行为不仅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畴,更多地属于经济法和民法的调整范畴,如何学习并适应经济法和民法恰恰是从政府部门转化而来的国资委的一个弱项,因此,国资委的重大决策必须经过法律论证把关程序。目前省国资委准备制定《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法律审核管理办法》,这个管理办法正在进行调研起草过程中,争取年底出台。各市国资委都要在委内抓紧建立起加强法律论证审核、保障行权履责的工作制度,使法律论证把关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三)加强服务,做好律师服务国企改革和企业涉法案件协调工作。

    这两项工作也是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加大力度,积极为所出资企业改制公开、公平、择优选聘律师事务所,确保每一项国企改革工作律师都能参与,定期听律师工作报告,全过程跟踪督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要加强与各级司法部门沟通,做好企业涉法案件的调处和企业法律服务工作,为所出资企业提供法律帮助,保障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在协调好当事企业个案的同时,要定期对一个时期内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进行认真的排查和总结,分析发案的原因和趋势,指导企业建立法律风险的预警机制。

    (四)抓住根本,坚定不移地加强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目前,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中的重点企业已全部实施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市级国资委中只有石家庄、廊坊等几个市开始了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试点工作,各市国资委还要加大这方面的工作力度。已经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特别是刚批复的省外贸资产公司、省信息产业投资公司、省建工集团、省路桥集团、燕山大酒店等五户企业,要对照“总法律顾问岗位到位、法律事务机构到位、总法律顾问职责到位,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健全,企业依法办事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得到提高”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这项制度。近两年,省政府国资委将着力解决企业总法律顾问兼职比例过高问题,如果企业暂无合适人选的,可由一名企业领导副职兼任,短期过渡,但在过渡期内,必须抓紧培养合适的人才,如果过渡期内仍未培养出符合条件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就应当公开从社会上招聘。今年省政府国资委组织唐钢集团、邯钢集团和金能集团面向全国招聘总法律顾问,取得了很好得效果。省政府国资委主要领导已经批准开滦集团、建工集团、路桥集团、华药集团、财达证券、外贸资产管理公司六家企业作为第二批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总法律顾问试点企业,招聘工作明年上半年进行。

   (五)齐心协力,完成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法律顾问试点工作。

在全国国资监管法规工作座谈会上,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同志提出,今年要基本实现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三年工作目标。即2007年底,要在所有中央企业和省属国有重点企业普遍建立法律事务机构,53户中央大型企业和部分省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为确保高质量地完成试点工作任务,要利用后几个月时间,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做到“机构、人员、职责”三到位,努力完成这一工作目标。没有机构的,抓紧设立,因企业规模受限不能设立专门独立机构的,可以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没有专业人员的,要鼓励企业内部符合条件的管理人员,积极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要改善法律顾问的工作条件,吸引更多的法律专业人才加入到企业法律顾问队伍中来,为完善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打下基础。

   (六)创造条件,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和企业法律顾问各项职责。

推进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必须认真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的各项职责。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应当是直接向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根据授权全面领导本企业的法律事务。各企业要保证总法律顾问作为决策成员出席企业办公会议以及其他涉及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会议。总法律顾问对企业重大决策涉及的法律事项,要敢于并善于提出正确的法律论证意见,这既是对企业负责,也是对省国资委负责。企业法律顾问是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专门人才,应当积极履行法律咨询服务、法律审核把关、法律监督管理的基本职责。所有企业都应当保证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企业经营业务的知情权和法律审核权,努力为企业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环境。在这里再次重申,今后各企业向国资委报送涉及企业改制改组、重大投融资方案、租赁、资产处置等事项,以及申请省国资委出面协调有关法律问题的报告和请示,都必须经过本企业总法律顾问或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论证,并书面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这是一条必须坚持的规矩。

同志们,当前国内和国际的经济发展形势,对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更高的要求。推动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历史赋予我们的光荣任务。我们要以法律工作者应有的严谨作风,开拓进取,勤奋工作,为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而努力奋斗!

谢谢大家!

网站声明 关于我们 会员服务 联系我们 广告服务

教育培训中心 | 商务交流中心 | 国资研究 | 政策法规 | 数据中心 | 信息化

版权所有:红色传承教育官网 CopyRight©2013-2019 电话:400-876-0602

京ICP备160067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