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资联发产权[2006]79号)
各市(州)国资委、财政局、发改委、监察局、工商局,各产权交易机构、省属各企业: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94号)文件精神,省国资委、财政厅、发改委、监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证监局将联合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企业要把检查工作与国企改革密切联系起来,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确保工作规范和质量,不留死角。现将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范围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配套文件施行以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所涉及的相关部门、企业、社会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机构以及其他组织等的规范操作情况。
二、监督检查工作重点
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政策规定为重点。主要内容为: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是否对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了全面贯彻落实,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的职能部门、人员和工作责任是否明确;对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和监管工作是否到位。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情况。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否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符合竞价条件的产权转让项目,是否通过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对于直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是否符合《办法》的相关规定,完善了必备的手续。
(三)产权交易机构的规范操作情况。产权交易机构对《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的贯彻落实和实际执行情况;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要件及标准审查把关情况;交易活动中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交易中出现纠纷的调处情况;交易信息的统计报告情况;是否存在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
(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规定程序的执行情况。是否按照《办法》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批准程序和操作程序,是否对内部决策、转让行为批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价款支付以及产权登记等全过程进行了规范操作;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评估结果是否客观、公正,要件齐全;内部决策机构、职代会、审核批准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出具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披露情况。是否按照《办法》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间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后,对意向受让方的确定是否符合规定;对受让方提出的条件有无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六)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情况。产权转让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是否经过职代会审议;职工安置等事项是否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转让后职工安置等事项是否落实。
(七)相关方面履行职责情况。产权转让涉及各方是否按照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是否存在越权批准或违规操作等问题,是否存在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独立、公正执业问题。
(八)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产权转让中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向外商转让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等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或批准;转让方是否按照规定收取产权转让价款,对取得的净收益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九)对暴露问题的处理情况。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做出处理。
三、监督检查的方式
采取有关部门和企业工作自查与相关部门对项目的重点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组织工作调研与督查指导相结合、举报和媒体曝光的案件处理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等多种方式进行。
四、检查工作要求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方面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认真组织和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一)各市(州)国资委、财政局要充分做好协调工作,在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工作中做到有计划、有重点和不重复;并于2006年4月底前将各地区的自查结果报省国资委、财政厅。省国资委将牵头组织进行复查、抽查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工作联系和沟通,检查后对情况进行通报。对于发现的多种问题,要视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认真处理。
(三)涉及的相关部门、企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以及产权交易机构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主动提供有关资料。
(四)各市(州)国资委、财政局在做好监督检查情况总结的基础上,要注重做好宣传工作,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发现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五)参与检查的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深入细致,求真务实,依法检查,廉洁奉公,遵守纪律。对于违反检查纪律的行为和相关工作人员要及时纠正、查处。
二00六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