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企业领导人管理处 时间:2006-11-23)
为加强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法律法规,保定市政府国资委党委结合保定市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了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管理范围;明确了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条件与资格、选拔任用程序;对强化管理监督和严格考核奖惩,提出了具体要求。
《暂行办法》明确,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制度,为企业的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把企业领导层建设成为具有凝聚力、战斗力、驾驭市场经济能力的坚强集体,把领导人员培养成为素质优良、业务精湛、认真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企业领导者。
《暂行办法》明确,管理范围为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领导班子及国有独资公司、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监事会主席、监事;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向国有参股企业派出的董事、监事;企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
《暂行办法》提出,企业领导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岗位职责所要求的理论、业务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适应市场经济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实绩突出;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出资人、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监督;全局观念强,作风民主,能够与企业其他领导成员合作共事;具有改革发展意识,能积极探索企业改革的新思路。特别优秀的人才,可以破格提拔任用。
提拔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应具备的资格是,具有5年以上工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担任大型企业正职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提拔担任正职的,一般应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提拔担任副职的,一般应在企业内设中层机构或直属企业的正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担任企业党的领导职务的,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被判处刑罚的;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自处分生效之日起未逾5年的;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另有规定的。
《暂行办法》强调,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要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酝酿沟通、讨论决定等程序。要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建工作;实行企业领导人员免职、辞职和退休制度;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加强企业后备人才队伍建设;要加强纪检监察监督、规范监事会监督、强化审计监督、推进民主监督;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完善考核形式,对考核奖惩等做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