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资字[2004]725号)时间:2005-01-07
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
为妥善解决我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间的债权债务纠纷,12月2日,我委与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座谈,就此类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以及如何与我委的调解工作衔接达成了一致意见。现将该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企业 经济纠纷 会议纪要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年12月30日印
关于审理执行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间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
为依法保护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妥善处理涉及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间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12月2日召开座谈会,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并就以下事项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间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时,须先由省政府国资委进行协调。未经协调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应通知省政府国资委,由省政府国资委在法定期限之内进行诉外协调解决起诉问题。
二、人民法院审理涉及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间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时,可邀请省政府国资委参加庭审旁听,并协助法院做好纠纷庭外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三、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间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审结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可先由省政府国资委予以协调,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执行涉及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间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中,应取得省政府国资委支持配合,由双方当事执行和解,慎用强制执行措施;对严重影响企业生存发展、职工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的案件,可依法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