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资〔2004〕38号)时间:2005-03-17
关于印发《公开选聘律师
事务所服务国企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委机关各处室(部),纪委,监事会各办事处,委属事业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选聘律师事务所服务国企改革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5日省政府国资委第30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律师 国企改革 办法 通知
送: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国资委
发:委代管企业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12月28日印发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开选聘律师事务所服务国企改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依法促进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省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省属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公开选聘律师事务所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以及相关事务的管理。
第三条 公开选聘律师事务所服务国企改革是指省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省属企业发生涉及整体或部分改制行为时,由占有国有资产企业的出资人通过公开选聘的方式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服务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含国有资产拟全部退出);
(二)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开选聘律师事务所工作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按产权关系,分别管理:
(一)省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发生改制行为时,公开选聘律师事务所工作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
(二)省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的参股子公司涉及国有产权变动时,由代表国有股的母公司负责协调选聘律师参与产权处置工作,并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三)省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的子公司以下的企业发生改制行为的,公开选聘律师事务所工作按照产权关系由占有单位的出资人或其上级单位负责,并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五条 省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公开选聘律师事务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一)通过省政府国资委网站(http://www.hbsa.cn)及河北律师网站(http://www.heblawyer.org.cn)向社会公开发布选聘律师事务所公告。
(二)凡经司法部门批准成立,具有丰富的非诉业务经验,3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律师事务所均可报名参加公开选聘活动。
(三)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一视同仁,保证选聘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
第六条 省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公开选聘律师事务所程序:
(一)由省政府国资委确定改制企业名单、确定选聘日期。
(二)参加国企改革的律师事务所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由省政府国资委进行资质审查,通过资质审查的可参与投标。
(三)在公开选聘日20个工作日前,在省政府国资委及河北律师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包括拟改制企业基本情况、改制的基本方式,领取律师事务所服务国企改革招聘文件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四)公开选聘日前,律师事务所将应聘书进行密封并送至省政府国资委。一次选聘会出现多个拟选企业时,一家律师事务所只能申报一家企业。
律师事务所应聘提供的应聘书应当包括该所基本情况介绍、简要工作方案、业务承诺、取费等信息。
(五)省政府国资委负责组织公开选聘律师事务所小组并建立评委库,评委库由省政府国资委、省司法厅、企业等单位的人员组成。公选小组由5-7人组成,省政府国资委领导出任组长,其他成员在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届时请省政府国资委纪委监督。
(六)选聘日召开公选会,在省国资委纪检委和参与投标律师事务所现场监督下,评委对应聘书进行评议,当场给出分数,按照得分高低,依次询标。
(七)对一家改制企业投标少于两家律师事务所时,由公选小组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八)所有确定的律师事务所与省政府国资委领导或授权代表签署服务国企改革协议。
第七条 所签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工作范围和主要内容、工作时间、费用支付方式、责任追究及中止协议权利等内容。
第八条 根据《关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依法促进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省物价局、司法厅印发的《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冀价经费字【2002】第37号)并参考我省律师界相关非诉业务取费情况,由省政府国资委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取费额。
律师事务所服务取费应综合考虑法律服务事项、具体内容以及工作量、企业改制涉及资产量和引进投资额、改制复杂程度、律师事务所规模、律师的经验和能力、企业支付能力等因素。取费可以采用总额包干、计件取费、计时取费等方式。
第九条 省政府国资委根据律师事务所服务质量和工作进度支付服务费用。
律师事务所在服务国企改革中,必须维护省政府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所有权益。如律师服务工作履约不到位,省政府国资委将根据协议提出处罚或中止协议。
第十条 省政府国资委对律师事务所服务国企改革工作进行指导。受聘律师事务所应当按要求及时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省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和各设区市政府国资委选聘律师事务所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 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