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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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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省政府《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定市实际,制定的《保定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保定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已正式印发。该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该《办法》,共分8章51条。它明确规定保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

    该《办法》规定,“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市实行由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受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该《办法》“第一章总则”,集中阐述了制定本办法的主要依据、适用范围,企业国有资产、所出资企业的定义,市政府国资委权限等内容。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义务”,阐述了市政府国资委的主要职责和应履行的主要义务。

    “第三章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管理”,阐述了市政府国资委依照有关规定,对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任免或者建议任免以及进行考核、奖惩等管理内容。

    “第四章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阐述了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需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和审核批准的重大事项内容,以及市政府国资委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等事宜。

    “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对企业国有资产内容进行界定,对加强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和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进行了阐述。

    “第六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对市政府国资委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向所出资企业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派出监事会,指导所出资企业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违反本规定,应给予的处分或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明确规定。

    “第八章附则”,重点对由企业开发、经营的资源性国有资产、地方金融类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政企暂未分开单位的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作出了相应规定。

    《保定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进一步深化保定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依法对出资人企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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