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员的范围有较大调整
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范围作了较大调整。《公务员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按照上述规定,公务员包括七类机关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实施后,群团机关、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
二、《公务员法》实行新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法》第十二章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中,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构成,是工资结构的主体。
新的工资制度遵循按劳分配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合理的工资差距,增强级别工资的激励功能。
三、实行职位聘任制
《公务员法》第十六章第九十五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职位聘任具有合同管理、平等协商、任期明确的特点。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依据是《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
在聘任制公务员管理中,因履行聘任合同而产生的争议,通过人事争议仲裁方式解决。
四、健全职务级别制度
《公务员法》实行后,公务员的职务序列分为六类: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序列、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序列、专业技术类职务序列、行政执法类职务序列、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
公务员的级别是确定工资及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是平衡比较各类职务序列的标尺。公务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是确定与晋升公务员级别的依据。级别晋升分为两种情况:公务员晋升职务时,原级别未达到新任职务最低级别的,相应晋升级别;公务员不晋升职务时,按规定晋升级别。 (作者:人事教育处 时间:2005-12-05)
(保定市政府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