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9-28)
有关出资企业组织(人事)部:
根据《省人事厅职称处关于做好2007年度工程、农业系列享受研究员级待遇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享受研究员级待遇候选人推荐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享受研究员级待遇评审的申报条件、评审标准和相关政策规定仍按《黑龙江省工程、农业系列享受研究员级待遇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评审标准》和黑人发〔2007〕6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出资企业拟推荐人选确定后,填写《申报享受研究员级待遇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资格审查表》(可从“黑龙江省人事编制信息网-表格下载-职称处”下载)一式两份。要认真填写《资格审查表》,做到内容全面、真实,字迹清晰、工整。各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要对申报人员填写的内容进行严格复核,签字盖章后上报。《资格审查表》于2007年10月10日前报至省国资委党建工作处。
三、接到评审指标通知的企业,于11月5日前将参评材料报党建工作处。申报材料中提供的毕业证书、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发表的论文(论著)和业绩成果证书都必须是原件。其中,申报人员上报的论文、业绩成果及其佐证材料必须是任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以后的,之前获得的不做为推荐的依据。同时要提供申报人员的综合文字材料(含电子版),具体说明申报人员近五年的工作成绩,主要科研、论著成果,实现的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并将以上材料内容依顺序装订成册(佐证材料复印件单独成册)。
四、享受研究员级待遇评审费收取标准,参照黑价联字〔2006〕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要求各有关出资企业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通知》的要求,坚持标准,严格把关,优中选优,不得弄虚作假或搞不正之风,积极做好候选人的推荐工作。并按规定时间报送《资格审查表》和申报材料,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潘鹏飞;联系电话:0451—82877075。
附件:《申报享受研究员级待遇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资格审查表》
省国资委党建工作处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