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资〔2008〕18号)
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国资委: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加强我省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切实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加强我省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省各级国有单位(包括各级国有企业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港澳地区)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统称境外企业)及境外企业再投资设立企业,应按照产权关系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二、各级国有单位向境外投资,如驻在国法律规定确需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应由境内国有单位(委托人)与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的注册人(受托人)签定《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委托协议书》或《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拥有物业产权委托协议书》,并报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本意见下发之前已以个人名义注册的企业应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补签相关协议。
三、各级国有单位对其设立的境外企业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负责。各级国有单位要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所属境外企业的监管,并确定专职部门负责境外企业管理工作。对境外企业追加投资、转让国有产权、清算、重大资产处置等重要事项,各级国有单位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应充分论证和审议,在做出书面决议或决定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
四、各级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向境外投资的,应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的要求对用于境外投资的非货币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评估结果确定用于境外投资的非货币资产价值。资产评估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境外企业驻在国(地区)对资产评估有法律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含有国有股的离岸公司拟在境外直接或间接上市的,上市方案和国有股权处置方案应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同意。离岸境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质押等重大经济事项应按产权关系由境内国有单位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实施。
六、各级国有单位设立的境外企业发生解散、破产等不再持续经营情形时,应及时进行清算。清算后归中方所有的财产、收入,应及时由其投资者足额收回,清算结果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七、各级国有单位设立的境外一级企业均要按《关于开展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冀国资〔2005〕33号)规定,及时办理境外一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
八、对长期不能开展正常经营业务、资不抵债、失去控制等不正常的境外企业,相关各级国有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清理整顿,对决定不再持续经营的境外企业,国内投资单位要在2008年底前完成其清算关闭工作。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 境外 国有产权 管理 通知
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 2008年6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