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资字[2004]315)时间:2004-08-23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通知
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
为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权利、职责,同时对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现就贯彻落实《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做到岗位、权利、职责三到位
企业法律顾问是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企业法律顾问在本企业的执业机构。各企业要切实重视法律监督,在企业生产和经营中充分发挥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建立以事前防范为主,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经营风险法律保障体系。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特大型、大型企业应当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并配备专职企业法律顾问;其他企业要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并根据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要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积极作用,切实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企业在重大投资决策、对外担保、重要经营活动、资产处置、改制改组、规章制度建设等方面都要听取法律事务机构或企业法律顾问的意见。今后,各企业向我委报送涉及企业改制改组、重大投融资方案、租赁、资产处置、招投标,以及要求我委出面协调有关法律问题的报告和请示,应经过本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顾问专门论证,并书面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要求我委出面协调有关法律问题的报告和请示,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发;企业凡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或案件,应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委备案,并自觉接受指导和监督。
二、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截至目前,列入我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14家企业设置了法律事务机构,设置率达到45.16%;17家企业配备了法律顾问,配置率达到54.84 %,这些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工作者,在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还远远不能满足当前经济形势下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各企业要有计划、有目的地锻炼和培养企业法律人才,要进一步鼓励企业内部符合条件的管理人员,积极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注册后,聘用为企业专职的法律顾问。要解决好企业法律顾问的待遇问题,改善法律顾问的工作条件,吸引越来越多的法律专业人才加入到企业法律顾问队伍中来,重视并发挥他们的作用。各企业还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积极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是改善企业经营者的人才结构,使企业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机制的要求。近几年来,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我省部分国有大型企业进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但效果不太理想,尤其是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中,还没有一家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落在了全国的后面。各企业要以《管理办法》颁布为契机,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积极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特大型、大型企业都要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要按照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首先考虑从本企业优秀人才队伍中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法律专业精,并熟悉企业情况的同志担任总法律顾问,如果企业内部没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先由一名负责同志兼任,也可以从社会上招聘。今后三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要逐步建立起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要切实保证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列席企业经理(厂长)办公会,参与决策,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要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的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与企业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同等待遇,作为同一序列报国资委备案。
四、切实做好企业法律事务的调处和企业法律服务工作
企业法律顾问要按照《管理办法》所赋予的职责,协调解决企业法律问题。在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发生法律问题需要我委予以协调时,必须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出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与出资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包括金融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出现的合同纠纷,不涉及企业重大资产处置的,原则上由出资企业按司法程序自行解决,我委将不予协调。
(二)对出资企业之间出现的法律纠纷,为帮助企业及时排忧解难,在企业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本着提高经营效率,降低成本的原则,我委可以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出面协调,为企业做好法律服务。
(三)对出资企业改革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落实引起的具体问题,特别是并非由出资企业自身经营行为引起的法律纠纷,涉案金额较大的,我委可根据其具体情况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四)出资企业在投融资过程中,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我委作为“主管部门”出具有关证明的,我委将根据出资人代表职责依法给予出具;如果属于企业具体经营活动,不涉及出资人职责的,我委将不予出具,同时可以适当帮助企业寻求其他解决途径。
(五)未改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涉及法律纠纷,要在明确责任的情况下,按照上述四项原则处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请予明确全民所有制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应当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出资人应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全民所有制企业清偿债务应以其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五、加强监督检查,建立企业法律顾问激励机制
今年年底,我委将对出资企业法制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重点检查律事务机构设置情况以及法律顾问配备情况。对重视企业法制建设,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的等方面做出贡献的企业法律工作者和企业领导进行表彰奖励;对于没有按规定设置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的企业,进行通报,由此而造成决策失误或国有资产流失的,将根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二00四年八月三日
主题词:国有企业 法制建设 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年8月3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