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资字[2004]591号)作者:人事教育处 时间:2004-11-24
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委属事业单位:
现将省人事厅《关于开展2004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冀人字[2004]219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和《河北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办法》(冀政[1998]58号)的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于2004年12月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省国资委人事教育处。
联系人:张瑞娥、高立波;联系电话:0311-7906580 7024580
附件:1、《关于开展2004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2、《河北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办法》
二ОО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专家 政府 特贴 选拔 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年11月19日
关于开展2004年度享受政府
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冀人发(2004)219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人事处: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开展2004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92号)精神,现就我省选拔推荐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拔条件和规定
选拔推荐工作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办法》(冀政[1998]58号)有关文件规定组织进行。选拔推荐人选必须是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在职人员,并以近五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作为主要依据,其成果、贡献和业绩须得到省内外、本系统同行专家公认。
二、推荐名额及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根据国家人事部下达我省的申报“特贴”人员指标控制数,按照一定比例,全省拟确定推荐人选218名,由各设区市、省直归口部门负责向省人事厅进行推荐(具体推荐名额分解附后)。
(二)担任企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后,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再列入推荐范围。
(三)为确保选拔推荐工作的公平合理,使最优秀的人才能申报更高层次的专家称号,凡今年已申报了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要符合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条件的,允许申报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评选。
(四)今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评审同步进行,先评审“政府特贴专家”,后评审“省突贡专家”,已申报了“省突贡专家”又增报“政府特贴专家”而未评上的人员,可继续参加“省突贡专家”的评审。
(五)己具有“省突贡专家”称号的专业技术人员,再申报“特贴专家”评审的,必须有新成果、新贡献,不能一项奖励重复使用。
三、申报及选拔程序
(一)推荐人选的产生,由各级人事(干部)部门根据选拔条件、程序、要求和推荐名额,按照隶属关系(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按属地,由所在地人事部门负责推荐),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逐级选拔、推荐,上报到各设区市或省直相应归口部门进行初评,经初评确定的推荐人选须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同级政府或部门领导核定。
(二)根据初评和领导审定意见,由各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直归口部门,负责向省人事厅进行推荐申报,省人事厅专家处负责对上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的提交省综合评委会进行评审, 上报材料包括:
1、盖有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直归口部门公章、编有正式文号的推荐报告一份,报告内容要有基层推荐、专家初评、公示等情况。
2、《申报2004年度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一式二份、《专家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两表可从网上下载,网址是:www.hebrs.gov.cn)、软盘一张或发e-mail到chinesecyb_6@163.com。
3、有关证件、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学历和学位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经省人事厅专家处审核后,退还原件,留存复印件。
4、代表性论文、著作的原件和复印件。
5、增报“政府特贴专家”的专业技术人员,只需报送《申报2004年度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和《专家情况登记表》,其他证件、证书不需再申报。
(三)申报材料一律用A4纸(基本情况一览表用A3纸)打印、左侧装订。
(四)因国家要求申报时间较紧,各设区市省直各归口部门接此通知后,要抓紧时间组织选拔推荐,务于2004年12月15日前将被推荐人选的材料上报我厅,逾期申报不再受理。
四、有关待遇和要求
(一)被确定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由国务院颁发专家证书,人事部每人一次性发给20000元的特殊津贴,省财政每人每月发放300元工作津贴, 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各设区市和省直归口部门,要严格按选拔条件、选拔程序和省下达的推荐名额组织进行, 对选拔推荐的每个步骤和环节,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
(三)各市、各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力度,使更多具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都能参与选拔推荐,切实把那些政治水平高、业务能力强、贡献大、业绩突出、骨干带头作用发挥好的优秀人才选拔上来。
(四)各市、各部门对选拔推荐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谋划,严密组织, 要作为实施“人才兴冀工程”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真负责地抓紧抓好。
(五)选拔工作其他未尽事宜,按中发[2001]10号、冀政[1998]58号、国人部发[2004]20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附: 1、2004年申报政府特贴人员指标控制名额
2、专家情况登记表
3、申报2004年度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河北省人事厅
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
主题词:专家 政府特贴 选拔 通知
河北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4年11月9日
河北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人员选拔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激励广大知识分子为“科教兴冀”作贡献,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从我省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
第三条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评审坚持民主、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严格按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按照人事部当年下达的指标和专业结构比例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
第二章 选拔范围、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选拔范围为全省企业、事业单位。
第六条 选拔对象是在工农业、科学研究、教育、卫生以及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选拔时注意向一线人员适当倾斜,工农业方面所占指标一般不少于总量的45%左右,中青年应占多数。
第七条 选拔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努力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对象:
1、已培养出取得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导师。
2、长期工作在工农业战线,作出下列成绩之一者
(1)有重大技术发明创造、革新成果,并取得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成绩突出,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3)在管理工作中,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理论,提出重大科学决策或科学管理办法,在本地区、本部门或省内外推广应用后,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
(4)狠抓企业的改造和管理,实现扭亏为盈,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省内外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在促进农业经济产业化,帮助老、少、边穷地区脱贫致富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3、在自然、社会科学工作和科学研究中为某一重点学科的带头人、业务骨干,并获得下列奖励之一者(一般指奖励的前三名)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
(2)获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一项、二等奖两项或三等奖多项的;
(3)由中央、国务院授予社会科学研究最高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获两项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
4、在医疗卫生和教育工作中,学术造诣高,是某一学科的带头人,并对该学科的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
5、在社会科学或文化艺术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享有盛名的专家、学者、艺术家或获得省级以上重大奖励的;
6、在国内外重要刊物发表3篇以上有创新价值的论文的。
第三章 评审组织及结构
第八条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由省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九条 省专家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下设工业、农业、卫生、教育、科研、社科6个评审组。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所从事专业领域业务水平处于领先地位,并具有较高声誉,公道正派,坚持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在遇到评审本单位人员或亲属时,应主动回避。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办法
第十一条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由省人事厅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推荐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其程序及办法如下:
1、省人事厅按照人事部有关规定向省直部门统一部署;根据人事部分配的指标,按申报比例向各市和省直各系统下达预分申报指标。
2、各市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各市人选的初评推荐,经市政府同意后写出推荐报告,并附被推荐人员的《专家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奖励证书(复印件)及事迹材料,一并报省人事厅;省直人选经单位推荐,系统初评,将选拔人员的各类材料直接报省人事厅。
3、省人事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行业分类,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评委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赞成通过有效。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确定人选后,经省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并报省政府审定后,报国家人事部审批。
第十四条 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奖金5000元,并颁发专家证书,按照政策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以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