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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稽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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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资委监[2005]274号

各出资监管单位、各区县国资管理部门: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稽查试行办法》已经2005年3月10日第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后30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六月六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有资产稽查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稽查,是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委)为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和安全,依法对占有、使用本市国有资产的单位开展的调查、检查和稽核活动。

    第三条  稽查范围主要包括:

    (一)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

    (二)本市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其他单位。

    第四条  稽查机构与被稽查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稽查机构不参与、不干涉被稽查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和业务经营活动。被稽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积极配合、协助稽查机构开展稽查活动。

    第五条  稽查机构应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章  稽查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中心(下称稽查中心)是市国资委负责国有资产稽查工作的专职机构,承担组织、协调、实施本市国有资产稽查工作职能。

    第七条  稽查中心履行职能的经费,由市财政专项拨付,不得另向被稽查单位收取费用。

    第八条  稽查人员素质要求:

    (一)熟悉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稽查专业知识;

    (二)全面、准确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自觉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四)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第九条  稽查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泄露被稽查单位的秘密,不得参与有利害关系事项的稽查。稽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廉政、保密、回避等各项规定。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稽查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本市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事业单位可能或已造成重大国资损失情况的稽查;

    (二)负责对审计、评估、产权交易中反映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问题的延伸稽查;

    (三)负责对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的专项检查以及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  在执行稽查任务中,稽查中心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开展稽查工作:

    (一)要求被稽查的单位或个人就有关事项作出陈述和说明;

    (二)要求被稽查的单位或个人如实提供与稽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报告、会计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进入被稽查单位调查、检查、稽核有关情况,并进行取证;

    (四)向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监察、行业主管部门等机构了解与稽查事项相关的情况,并取得有关资料;

    (五)向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及市国资委相关部门了解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被稽查单位的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及监察、审计、法务、财务等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稽查工作。被稽查单位的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妨碍稽查工作的开展。

关于做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于2005年4月29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正式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为进一步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切实做好有关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强协作配合。股权分置改革是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制度改革,有利于完善资本市场定价机制,强化对上市公司的市场约束,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功能和作用;有利于国有企业的改造重组和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调整,关系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和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必须按照《若干意见》关于“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为此,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股权分置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改革试点工作的平稳推进提供有力支持,加快落实《若干意见》的各项措施,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

    二、实施股权分置改革要着眼于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和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要通过股权分置改革,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巩固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基础,促进上市公司有效利用各项金融创新工具提高资本运作效率,优化资产结构,增加投资回报。要鼓励改革后的公司进行并购重组、资本运营等方面的创新试点,帮助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提高公司质量。

    三、要通过规范有效的程序安排,保障投资者充分行使权利。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若干意见》的明确要求,也是改革得到普遍认同和拥护的基本前提。试点上市公司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程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维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采取有效措施,使改革方案具有广泛的股东基础,保障股东充分行使权利。公众投资者要充分认识到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应当珍视自己的权利,积极参与股权分置改革。

    四、大中型上市公司要积极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大中型上市公司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大中型上市公司特别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将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有利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改革预期。要积极利用股权分置改革进一步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使资产的保值增值具有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价值评判基础。

    五、保荐机构要发挥协调平衡作用。保荐机构作为改革方案设计的重要中介机构,要诚实守信、公正客观、勤勉尽责。要履行好组织、引导、说明、解释的职责,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作好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沟通协调工作。要帮助上市公司考虑未来发展,平衡各类股东利益,方案设计要切合公司实际,既要合法合理,符合改革的原则和精神,又要充分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和创新方法,降低改革成本,维护市场稳定。

    六、机构投资者在改革中要发挥积极作用。以保险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要从流通股股东整体利益和市场长远利益出发,切实履行所承担的职责。依法合规地买卖试点公司股票,参与试点公司的改革。对于凭借持股优势与其他股东合谋操纵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干扰其他投资者正常决策的,证监会将会同相关行业监管机构予以严肃查处。

    七、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多做正面引导工作。股权分置改革关系到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是一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而又高度敏感的系统工程。在试点期间,难免会遇到困难和问题,需要集中市场的智慧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新闻媒体要客观报道改革进程,全面反映专家学者、上市公司、公众股东、监管机关等有关各方的意见,营造有利于推进改革的舆论氛围。

    八、依法维护改革的正常秩序。要通过制定规则和有效监管,保障股权分置改革过程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市场秩序。一是要合理控制改革节奏,实行“试点先行、分步推进”,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市场的承受程度统一起来。二是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对控股股东、保荐机构等市场主体提出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要求,提高市场透明度。三是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管机制,通过专项监控和稽查,加强与司法机构的协作配合,严厉打击利用股权分置改革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营造有利于改革的市场环境。顺利实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需要稳定的市场环境。为此,要加快落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化解证券公司风险、扩大合规资金入市渠道、加强资本市场法制诚信建设等各项资本市场治本措施,形成改革的综合配套效应,协调推进股权分置改革。

    十、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积极支持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要统筹考虑股权分置改革与本地国有企业改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的关系,按照改革的总体原则和程序明确国有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管理规定,大力支持并积极配合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五年五月三十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稽查试行办法

沪国资委监[2005]274号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稽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出资监管单位、各区县国资管理部门: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稽查试行办法》已经2005年3月10日第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后30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六月六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有资产稽查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稽查,是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委)为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和安全,依法对占有、使用本市国有资产的单位开展的调查、检查和稽核活动。

    第三条  稽查范围主要包括:

    (一)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

    (二)本市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其他单位。

    第四条  稽查机构与被稽查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稽查机构不参与、不干涉被稽查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和业务经营活动。被稽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积极配合、协助稽查机构开展稽查活动。

    第五条  稽查机构应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章  稽查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中心(下称稽查中心)是市国资委负责国有资产稽查工作的专职机构,承担组织、协调、实施本市国有资产稽查工作职能。

    第七条  稽查中心履行职能的经费,由市财政专项拨付,不得另向被稽查单位收取费用。

    第八条  稽查人员素质要求:

    (一)熟悉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稽查专业知识;

    (二)全面、准确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自觉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四)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第九条  稽查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泄露被稽查单位的秘密,不得参与有利害关系事项的稽查。稽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廉政、保密、回避等各项规定。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稽查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本市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事业单位可能或已造成重大国资损失情况的稽查;

    (二)负责对审计、评估、产权交易中反映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问题的延伸稽查;

    (三)负责对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的专项检查以及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  在执行稽查任务中,稽查中心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开展稽查工作:

    (一)要求被稽查的单位或个人就有关事项作出陈述和说明;

    (二)要求被稽查的单位或个人如实提供与稽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报告、会计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进入被稽查单位调查、检查、稽核有关情况,并进行取证;

    (四)向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监察、行业主管部门等机构了解与稽查事项相关的情况,并取得有关资料;

    (五)向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及市国资委相关部门了解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被稽查单位的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及监察、审计、法务、财务等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稽查工作。被稽查单位的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妨碍稽查工作的开展。

第四章  程序和方法

    第十三条  日常稽查工作,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开展。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案的稽查,由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交稽查中心执行。

    第十四条  稽查中心应当根据稽查任务的特点,分别制订工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开展稽查工作。

    第十五条  稽查工作可以采用的方法有:独立稽查、联合稽查、委托稽查,以及其他适合于稽查事项的稽查方法。

    第十六条  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一般应当向被稽查单位核实,听取意见。被稽查单位提出异议的,稽查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第五章  稽查报告

    第十七条  稽查工作结束后,稽查中心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提交稽查报告,并按市国资委的要求,报送有关领导和部门。

    对稽查中发现的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等有损于国有资产利益的行为或事件,以及稽查中心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稽查中心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提交专题报告,并根据市国资委的指令,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提出建议,以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和安全。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将稽查报告列为反腐倡廉、干部任用、业绩考核、制定政策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对稽查后认定负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责任的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上海市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人处理办法》(沪国资监[1999]304号)等予以追究。对涉及犯罪的人员,由市国资委或企事业单位的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本办法发布之日后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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