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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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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国资〔2006〕182号
 
 
 
 
 
各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和经营业绩考核体系,我们对《湖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发展壮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科学发展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资本收益最大化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行业、资产规模和主营业务的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分类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厂长、矿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厂长、副矿长);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和外部董事);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四)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
第四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并据此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考核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1、年度考核利润总额是指经审计并按照考核口径调整后的企业合并会计报表利润总额。
年度考核利润总额=报表利润总额+审计调整数额+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划拨土地转让净收入的70%-税费返还和政府各种财政补贴等政策性扶持所得。
2、 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利润
净资产收益率=           ×100%
平均净资产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二)分类指标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1-2个考核指标,其中有关成本费用指标和生产企业的能耗指标作为必考指标,鼓励和引导企业节约费用、降低能耗。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每年12月底前,企业按照省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的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度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平均完成值。
  (二)省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结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资本经营预算,对企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前,企业依据经省国资委确定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
(二)省国资委依据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1),形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向省国资委反映。
第八条 省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于每年 8 月底以前将经营业绩责任书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对上半年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省国资委将向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二)省国资委利用企业月度财务快报、季度经济运行调度分析和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等手段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控。
(三)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重大事项。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期间,企业因发生重大事件,影响责任书正常执行,需变更、解除或终止责任书的,由企业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省国资委决定。
考核期内,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省国资委可适当调整或重新审定其目标值:
(一)所在行业相关产业政策、税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二)企业新并购子企业、或有子企业实施破产或改制,致使报表合并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当年净资产因客观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如政府直接或追加投资,土地、固定资产重估(评估),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资本变动,核销不良资产等,导致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受到较大影响。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报省国资委决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100%
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客观因素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第9号令《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确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省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3
考核期末当年主营业务收入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 ×100%
                             三年前主营业务收入
 
(二)分类指标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1-2个考核指标,其中有关技术投入或科技创新指标作为必考指标,鼓励和引导企业自主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一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考核期初,企业按照省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
  (二)省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结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资本经营预算,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二条 任期经营业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
(二)省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省国资委确定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向省国资委反映。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第十四条 对任期内会计报表合并范围或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省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其目标值。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第十六条 省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得分和等级计算效益奖金(即绩效薪酬,下同)倍数。
考核结果为E级时,效益奖金倍数为0;
  考核结果为D级时,效益奖金倍数=(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
  考核结果为C级时,效益奖金倍数=1+(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
  考核结果为B级时,效益奖金倍数= 2+(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
考核结果为A级时,效益奖金倍数=3+(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最高分数-A级起点分数)。
第十七条 对于年度经营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由省国资委实行诫勉谈话,不得调任其他企业相应的领导职务。对于年度经营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再适宜继续任职。
   第十八条 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与任免。
  (一)对于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A级和B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按期兑现全部延期效益奖金外,可给予中长期激励。中长期激励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二)对于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效益奖金。
  (三)对于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效益奖金外,根据具体情况,可不再对其任命、续聘,或进行岗位调整。
  具体扣减效益奖金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效益奖金=任期内积累的延期效益奖金×(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依据《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酌情扣减其效益奖金或延期效益奖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国有参股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根据其行使国有股东权力、维护国有股东利益等情况,由省国资委作为个案进行考核。具体考核事项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本办法管理的企业其他负责人,由企业参照本办法并依据其分工、责任、贡献等具体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省国资委,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
  上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没有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年度考核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0.5分,最多加3分。实际完成值高于上年完成值时,给予奖励加分,每高于3%,加0.5分,最多加3分。实际完成值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0.5分,最多扣6分。
  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实际完成值高于当年行业平均值时,给予奖励加分,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2分;实际完成值高于上年完成值时,给予奖励加分,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2分。实际完成值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分类指标只设一项指标的,该指标基本分为30分;若设两项指标,则每个指标基本分为15分。分类指标加分和扣分的上限分别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以上所指净资产收益率“当年行业平均值”以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当年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为依据,按照企业主业所在行业和企业规模确定。
三、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平均总资产、平均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在岗职工平均人数、离退休人员占平均职工人数比重等因素加权计算。
总资产难度系数:Y1=0.9656X10.0315
净资产难度系数:  Y2=0.9911X20.0279
主营业务收入难度系数: Y3=0.9356X30.0404
利润总额难度系数: Y4=1.0605X40.0247
在岗职工平均人数难度系数: Y5=0.9890X50.0436
离退休人员占平均职工人数比重难度系数: Y6=0.8861X60.0552
企业经营难度系数:Y=0.2×(Y1+ Y2+ Y3+ Y4)+0.1×(Y5+ Y6)
X1-X6为考核年度当年每项指标的实际值,其中X1X2取年初和年末平均值。
X1-X4的计量单位为亿元;X5的计量单位为千人;X6的计量单位为%。
四、考核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对于考核利润总额较上年下降的企业,考核级别不超过B级最高限。对于仍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考核级别不超过C级最高限。对于由盈利转为亏损和处于亏损状态且较上年增亏的企业,考核级别不超过D级最高限。
 

附件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
上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没有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实际完成值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实际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但大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低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实际完成值高于行业平均值时,给予奖励加分,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2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实际完成值高于行业平均值时,给予奖励加分,每高于2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2分。
  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的得8分;每得一次B级的得7分;每得一次C级的得6分;每得一次D级的得5分;每得一次E级的得4分。
分类指标的基本分20分。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分别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以上所指各指标“当年行业平均值”以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当年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为依据,按照企业主业所在行业和企业规模确定。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行业平均值以当年及前两年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行业平均值相乘计算确定。
三、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的计算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的难度系数。
四、考核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00%时,考核级别不超过C级最高限。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
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厂长、矿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厂长、副矿长)。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和外部董事)。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四)国有参股公司国有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考核挂钩。
(二)效率优先、注重公平,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要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工资增长保持合理关系。
(三)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五)充分考虑省属企业市场竞争程度,薪酬确定逐步实行与市场对接。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任务、目标和责任明确,内部考核制度健全。
(二)企业内部基础管理规范,财务、工资、统计和审计制度健全,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三)建立了企业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职工能正常行使民主监督权力。
(四)未欠缴国家税金、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国有资本收益,能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第五条  具备前条所列条件,按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由企业按要求提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依据和薪酬分配方案,报省国资委会签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同意后审批行文。
第六条 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方案和薪酬分配水平,在提交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决定前报省国资委,由省国资委会签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同意后提出审核批复意见。企业负责人要依据省国资委的审核批复意见,在企业董事会、股东会上充分行使表决权;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决定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企业须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和薪酬分配水平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在国有参股企业担任企业负责人的,其薪酬在按法定程序提交企业股东会决定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对于企业经营发展具有特殊作用的企业负责人可试行协议薪酬、个案薪酬。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效益奖金或绩效薪酬(下同)、中长期激励三部分构成。
第十条  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全省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所在地区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基薪=规模薪酬×调节系数
其中:规模薪酬依据考核年度企业平均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予以确定。
调节系数=〔1+(0.3×企业所在地区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0.3×企业所在行业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0.4×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全省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
第十一条  效益奖金与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为基薪的一定倍数。
效益奖金=基薪×效益奖金倍数×效益奖金调节系数
其中:效益奖金倍数根据《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规定确定;效益奖金调节系数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考核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实际完成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省国资委将视情况下调效益奖金调节系数:
(一)不依据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的有关规定,对企业重大事项不履行报批、审核和报备程序的;
(二)不能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完成财务预决算、企业改革重组等工作的。
第十三条  处于亏损且比上一年增亏或由盈利转为亏损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发放基本薪酬,不发放效益奖金。
第十四条  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和B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按期兑现全部延期效益奖金外,可给予中长期激励。中长期激励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增长幅度不高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不高于所在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十六条  按照“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支付企业负责人薪酬。省国资委按照严格考核、客观公正的原则审查、核准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实际完成数,作为确认经营业绩、兑现薪酬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系数为1,其他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系数一般为0.5-0.8。企业应根据其岗位、责任、贡献,并结合内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按照合理拉开差距的原则提出意见,兑现前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基薪由企业先按上年度基薪标准按月预发,待年度财务决算公布后,再按省国资委审核确定后的基薪标准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效益奖金根据薪酬核定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效益奖金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作为风险抵押金延期到任期考核结束后兑现。延期效益奖金由省国资委设立专账管理,延期效益奖金的兑现与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按国家和省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时足额缴纳。
第四章   薪酬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企业依据省国资委审核批复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水平,确定其他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水平,填报企业负责人薪酬手册,在10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企业负责人薪酬手册的格式和内容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加强内部财务预算管理和控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范围和标准,提高职务消费透明度。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因公或伤病经组织批准离职的,按任职实际期限兑付薪酬;任职期间未经组织批准离职的,扣发当年全部效益奖金。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在子公司、分公司或其他企业兼职的,须报省国资委批准,在所兼职企业的兼职收入上缴母公司。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及经省国资委同意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本企业、兼职企业领取经省国资委审核批复的年度收入以外的任何其他货币性收入或变相货币性收入。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对企业负责人的基薪和效益奖金、符合国家规定和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货币性收入实行台帐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基薪计入当年企业工资总额,效益奖金计入下一年度企业工资总额。企业负责人薪酬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实施结果须作为厂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企业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本企业职工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执行本办法的企业应不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严格执行有关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政策,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建立人工成本自我约束机制。
第三十条 省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予以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自主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水平和自主发放薪酬的,责令企业收回违归发放的薪酬,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违反有关规定超提、超发工资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通报批评,扣减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相关企业负责人20%的当年效益奖金或50%的当年延期效益奖金。
(三)企业提供虚假财务信息,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重大不稳定事件、重大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扣减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相关企业负责人20%的当年效益奖金或50%的当年延期效益奖金,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效益奖金和延期效益奖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未纳入本办法管理的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由企业参照本办法并依据其他负责人的分工、责任、贡献及其企业内部年度和任期考核考评结果,合理确定其薪酬水平,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 由于主辅分离、改制分流等原因,导致企业经营规模发生变化,规模薪酬在企业负责人当期的任期内不核减。
第三十三条 在企业负责人任期内,企业发生破产、兼并以及重组行为的,其薪酬分配方案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另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实施对象将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调整。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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