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资业考[2006]109号
各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制,加强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
(一)各监管企业应按照《关于做好监管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湘国资考核[2005]158号)的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信息报告责任制,及时上报安全生产有关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企业凡发生死亡3人以上重大伤亡事故,涉险人数1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5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特大未遂事故以及给社会和人民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在接到报告后4小时内以《重大安全生产信息专报》形式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省国资委。特大未遂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类别,事故发生的原因、影响范围和程度、处置情况等。正处在救援中的重特大事故,还需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二)各监管企业应当明确具体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工作联络员,并于2006年6月15日前将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上报省国资委。负责人和联络员调整变动时,应当于变动后5日内报省国资委。
二、建立安全生产综合分析制度
(一)各监管企业应于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向省国资委报送本企业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的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报告。省国资委适时召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形势,解决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综合分析的主要内容为贯彻安全生产法规情况,特大未遂事故、特大事故防范措施、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整治情况,安全生产形势情况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一)省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监管企业部分行业和领域联合开展重点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监管企业重大事故的隐患排查,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
(二)省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监管企业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特大未遂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督促企业制定防范措施,整改落实到位。各监管企业应将防范措施和整改落实情况及时报送省国资委。
联系方式:省国资委业绩考核与分配处
电话:0731-2212701;传真:0731-2211403
电子邮箱:lixebec@sina.com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