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请登录注册

关于印发《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6-12-12
打印

鄂国资办监事〔2006〕65号 

机关各处室,各监事会,监事会派驻企业:

    为建立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机制,切实做好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的运用,充分发挥监事会的职能作用,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暂行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
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机制,切实做好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的运用,充分发挥监事会的职能作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根据《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并参照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事会对派驻企业监督检查结束后,应根据有关规定撰写《监督检查报告》和《情况与建议》,监事会工作处负责综合汇总,并按程序报委党委会或主任办公会研究。

    第三条  根据委党委会或主任办公会研究意见,监事会工作处将《监督检查报告》中的有关内容整理分类,按程序分送省政府、委领导及委内有关处室。其中,向省政府呈报的报告或事项,须经省国资委主任签署意见;向委领导呈报的报告,应按照委领导工作分工,将《监督检查报告》中的相关内容报送委领导,需要委领导批示的内容,摘要形成《报告请批件》附上;向有关处室分送经节略的《监督检查报告》节本,节本内容主要是依据各处室的职能进行节略。

    第四条 《报告请批件》由监事会工作处摘编,主要内容是:《监督检查报告》中揭示的需要委领导掌握和处理的有关事项和问题;《监督检查报告》中提出的需要省国资委落实的意见和建议;其他需要省国资委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省政府领导和委领导对报告有明确批示的,由监事会工作处将领导批示的报告首页和《报告请批件》及时印送有关处室和监事会,由有关处室和监事会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处理落实,涉及省直有关部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对监事会派驻企业能够自行解决的一般性问题,根据《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与派驻企业交换意见暂行办法(试行)》,由监事会向企业负责人反馈,并督促企业抓好落实;对企业需要改进的较大问题,由省国资委下达整改通知,监事会和有关处室督促企业按期改正;对企业负责人及其他人员涉及违法违纪的问题,移交委纪委按有关程序处理,视情告知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第六条  有关处室在研究落实省政府领导和委领导批示过程中,需要向有关监事会了解情况或查阅有关资料的,由监事会工作处协调安排。

    第七条  有关处室落实省政府领导和委领导批示的情况报告在直接报委领导的同时抄送监事会工作处。监事会工作处要及时向监事会通报有关处室落实领导批示的情况,并定期汇总报委领导。

    第八条  企业上报省国资委的改革改组,产权变动中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资产核销,业绩考核,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应同时抄送相关监事会。相关处室在拟定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法规和政策制度、研究涉及企业改革改制、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及国有资产报损、核销、处置等事项,必要时应征求相关监事会意见。考核和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拟定企业领导人员薪酬以及对企业的奖惩表彰等事项,要征求相关监事会意见。考核评价企业领导人员和研究任免企业领导人员时,要事前听取相关监事会主席意见,作为委党委会研究的必备材料。

    第九条  《监督检查报告》节本和《报告请批件》属保密文档,有关处室在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监督检查报告》内容。《监督检查报告》节本和《报告请批件》使用后由监事会工作处统一收回。

 

主题词:经济管理   监事会    成果运用   办法   通知

湖北省国资委办公室                2006年11月21日印发 

 

网站声明 关于我们 会员服务 联系我们 广告服务

教育培训中心 | 商务交流中心 | 国资研究 | 政策法规 | 数据中心 | 信息化

版权所有:红色传承教育官网 CopyRight©2013-2019 电话:400-876-0602

京ICP备160067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