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资〔2004〕27号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认真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47号令),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建立健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11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25号),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切实履行出资人的监督职责,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力度。现就进一步加强外派监事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和完善监事会制度,切实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责
1、监事会制度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形式。我省外派监事会制度实施两年多来,在探索国有资产的监管方式、摸清企业家底、促进企业加强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经营者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外派监事会的实践,为新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建立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以后,要结合新形势、新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坚持和完善监事会制度,加强和改进监事会工作。
2、监事会依法履行出资人的监督职责。国有企业监事会由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派出,代表国有资产出资人对企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会实行主席负责制。监事会工作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基础性工作,监事会的监督是出资人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当前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监管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确保出资人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要积极转变观念,创新工作思路,努力改进工作方法。要紧紧围绕省国资委的中心工作,把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责作为监督检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监事会工作以国有资本监督为核心。监事会要以国有资本监督为核心、以财务检查为主要手段,加大对国有资本监督检查的力度。通过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资本运营、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进行监督,客观评价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业绩,提出奖惩任免建议。重点关注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重大改革改组、收益分配等情况,揭示危害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努力实现国有资本投资收益最大化。监事会在进行监督检查的同时,要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和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企业加强内部基础管理、优化外部经济环境。
二、切实加强动态监管,提高监督检查时效
4、加强对企业改革改组重大事项的动态监督。监事会要密切关注企业在改革改组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产权转让、关闭破产、主辅分离、职工安置、社会稳定等重大事项,及时掌握动态情况。加强对企业投资、融资、借款、担保、技改项目、招投标等重要经营活动的监督,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监事会要参与和指导企业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跟踪了解企业在产权转让过程中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情况。对资产评估中涉及国有资产损失的确认、核销、处置的重大事项,要认真核实。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变更、交易行为的过程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和国有资产流失。监事会对企业上报的改革改组方案要提出评价意见。
5、加强对经营者行为的监督。经营者行为监督重点包括对经营者在改革改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决策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对管理层收购,经营者、员工持股,重大关联交易,特别是与领导班子成员亲属或与其承包、控股、参股的企业发生的业务往来中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各类出国考察活动,重大举报线索,重大违纪问题和经济案件查处等情况进行关注。
6、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决策行为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重大情况,监事会应即时向省国资委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经省国资委同意,监事会要组织内部力量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开展财务检查和重大事项的专项检查,要及时将检查结果以专项检查报告的形式报省国资委。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的检查经费,按照省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7、加强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的工作。监事会要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暂行办法》(国监办发〔2002〕6号),进一步加强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的工作。对确需企业自行纠正的一般性问题,监事会要集体研究,对交换意见的内容作出决议,形成意见书,报省国资委备案后与企业有关负责人交换意见。对省委、省政府或省国资委领导批示需企业整改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监事会会议,形成决议,报省国资委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时抄送相关处室。经批准后,由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相关处室和监事会与企业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限期整改。
三、企业依法接受监督,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
8、企业应依法自觉接受监事会监督。监事会依法依规对监管企业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国有资产延伸到哪里,监事会工作就监督到哪里。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企业与监事会要建立畅通的联络工作机制,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企业应按照规定真实地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出具不实、不当的证明,不得隐瞒实际财务状况,不得使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处理方法,更不得给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设置障碍。企业要为监事会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创造宽松的工作环境。
9、及时通知监事会列席有关会议。企业召开的董事会、党政联席会、党委(党组)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企业年度工作会议、半年度经济活动分析会和财务预决算会议等应提前通知监事会,监事会主席根据需要列席或委托监事列席。
10、及时向监事会通报企业重大事项。企业重大经济活动、重大突发事件、大额资本性资金调度、高管层人事变动、重大举报线索、重大违纪和经济案件的查处,企业应事先向监事会报告。
11、及时向监事会报送有关资料。企业会计报表、改革改组方案和结果、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外部审计结论和处理结果、法律诉讼文本等重要文件、资料以及监事会根据有关规定需要的其他资料,要及时报送监事会。
12、上报的基础数据须经监事会审核。企业上报国资委的改革改组,产权变动中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中的报损、核销、处置,业绩考核,企业领导人薪酬等基础数据,应经监事会签署意见后报出。
13、建立和实行警示整改制度。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不支持、不配合,甚至阻碍监事会开展工作的行为,经省国资委同意,由监事会会同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出具警示意见书,提醒企业依法依规接受监督。企业在收到警示意见书后,必须将整改结果报告监事会,同时抄报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行为,认为企业必须进行整改的问题,经省国资委同意,监事会会同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及时出具整改意见书。企业在收到整改意见书后,必须尽快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抓落实,自觉接受监事会的跟踪监督,并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监事会,同时抄报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监事会在每年度末,要将发给企业的警示意见书或整改意见书及企业整改的情况,报省国资委,作为对企业领导班子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领导和协调工作,推进监管体制创新
14、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是一项极具探索性和挑战性的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省国资委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听取监事会监督检查情况,尤其是监督检查涉及企业整改、部门落实情况的汇报,研究、协调、解决国有资产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企业和部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5、增强部门协调配合。省国资委各处室要加强与监事会的信息沟通,高度重视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的应用,在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任免、纪检监察、业绩考核、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改革改组、产权转让、宣传评比等工作中,充分听取监事会主席的意见,按照有关制度规范运作。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要及时收集整理监事会上报的重要监督事项和监督检查成果,定期或不定期在《监事会工作动态》上刊发,报省委、省政府领导参阅。要逐步建立监事会与省国资委各处室和省直相关部门资源共享、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监管统一、程序严密、运转协调、规范高效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共同促进企业良性健康发展。
16、积极探索监管体制创新。当前,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尚在逐步建立完善之中,监事会工作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创新。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适应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从体制上、机制上实现从行政监督向出资人监督的转变。要逐步扩大外派监事会的监督范围,加强对列入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企业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创新工作方式,建立健全监事激励、约束和责任机制,进一步加强监事会队伍的自身建设,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监事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要逐步实行出资人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要积极探索和逐步试行对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等产权代表制度,确保出资人监督到位。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国资监管 监事会 工作 意见
抄报:国务院国资委,正午书记,伯华省长,幼军常务副省长。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委机关各处室,监事会各办事处。
省国资委办公室 2004年6月23日印发
(共印2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