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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列席派驻企业重要会议暂行办法(试行)》、《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派驻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试行)》、《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与派驻企业交换意见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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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国资监事〔2006〕213号

各监事会、监事会派驻企业:

    现将《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列席派驻企业重要会议暂行办法(试行)》、《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派驻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试行)》、《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与派驻企业交换意见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

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列席派驻企业重要会议
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明确和规范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列席所派驻企业重要会议的工作,根据《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监事会可以列席派驻企业涉及重大经营决策、经营管理、收入分配、资本和产权变动,以及重要的人事变更等事宜的会议,包括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党委会议,以及监事会认为需要列席的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的会议。

    第三条  监事会列席派驻企业重要会议的人员为监事会主席或其委派的监事会其他成员。

    第四条  企业在召开会议前两天,应将会议的议题及相关事宜通知监事会。监事会是否列席会议应及时告知派驻企业。监事会因故没能参加会议或企业因紧急情况未能及时报告监事会参加的临时会议,企业应在会后及时将会议的主要情况书面报告监事会。

    第五条  监事会列席派驻企业重要会议时,不参与会议表决、表态、决策。

    第六条  监事会对会议研究事项如有异议,可会后由监事会主席向企业负责人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七条  监事会认为企业会议的有关内容、决议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等问题,并经与企业交换意见后,企业未采纳的,应当及时提出专项报告,由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综合报省国资委党委研究。

    第八条  监事会成员列席企业重要会议要做好有关记录,严守保密制度,不得对外泄露会议内容。

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派驻企业重大事项报告
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派驻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监事会及时了解和掌握派驻企业的情况,根据《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原则,派驻监事会的企业涉及重大资产变动、重大生产经营活动和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均应在实施前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通报。

    第三条  企业向监事会通报重大事项的内容和范围:

    (1) 企业重组、改制;
    (2) 企业分立、合并、增减资本、发行债券;
    (3) 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产权变动;
    (4) 企业重大投资、融资,对外担保;
    (5) 企业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6) 企业重大会计事项的变更和调整;
    (7) 企业重要的人事更迭;
    (8) 企业重大法律诉讼;
    (9) 企业和监事会认为需要通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企业向监事会通报的重大事项,监事会认为需要向省政府、省国资委报告的,应形成书面情况反映,由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综合上报。

    第五条  监事会发现企业决策和经营行为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重大事项,应及时提出专项报告,由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按程序报省国资委党委研究,必要时也可直接向省国资委或省政府领导报告。

    第六条  企业向监事会通报的重大事项,监事会人员要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和单位泄露。  

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与派驻企业交换意见
暂行办法(试行)

    为了做好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与派驻企业交换意见工作,使监事会更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监事会与派驻企业交换意见,是指监事会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可以让企业了解的、需要由企业自行纠正的问题,在查清核实的基础上,通过适当方式与企业交流和沟通。

    第二条  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一般每年1至2次,特殊情况可随时交换意见。交换意见之前,应召开监事会会议,对交换意见的内容作出决议,书面报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由监事会主席代表监事会与企业(集团、总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交换意见时,监事会应有一至二名监事参加,并做好记录和建档工作。

    第四条  监事会可以就下列问题与企业交换意见:

    (1)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管理工作薄弱,会计政策选用不当,造成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不规范的问题;
    (2)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政策、法规不落实或者执行不当,但尚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3)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不落实,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或者落实的问题;
    (4)缺乏科学的决策程序或者不按照规定程序决策的问题;
    (5)群众反映较为强烈,但尚不属于违法违纪的问题;
    (6)监事会认为需要由企业自行纠正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  监事会不得就下列事项与企业交换意见:

    (1)  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的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省政府、省国资委要求单独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2)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线索。

    (3)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已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事项。

    第六条  监事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与企业交换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主题词:监事会    暂行办法     通知
湖北省国资委办公室                  2006年8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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