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资[2006]316号
各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企改革办,省直有关厅局、行管办、集团公司(总公司):
目前,我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处于攻坚克难阶段,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进一步严肃纪律,确保国有企业改制、政策性关闭破产及依法破产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规范、有序推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规范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有关要求和纪律再次强调并通知如下:
一、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否则不得实施改制。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须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股不控股及不参股的企业),改制方案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各项工作必须按程序严格规范操作,改制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改制方案的制定和审批;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有职工分流安置事项的,须制订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并通过职代会审议,履行报批手续;资产(含土地)、产权交易等。改制总体方案的具体内容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二、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国有企业改制应按照相关规定公开选聘中介机构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清产核资涉及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的,必须按照《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的工作规则》(国务院国资评价[2003]7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履行批准程序;财务审计应依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实施,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在改制前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等相关法规文件规定,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资产评估结果须按规定在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或核销。资产评估结果经产权单位初审后,报相关部门核销或备案前,由产权单位会同中介机构在企业内部采取公共场所公告、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公布等方式进行公示。改制企业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未能完成企业改制或企业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到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建立健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11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25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管理层收购或管理层成员通过增资扩股等各种方式持有企业股权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6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各市州国有资产监督机构要加快建设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确保产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四、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公布。其中,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调整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工资、生产性集资款、医疗费和被挪用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及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五、进一步明确规范推进国企改制的责任。产权持有单位是国有企业改制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所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全面理解和正确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有关改制的各项规定,从实际出发,把握好改制工作的力度和节奏,加强对改制企业落实职工安置方案的监督检查,在国有企业改制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做到依法运作,规范透明,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地国资监管部门、国企改革办要对本地规范推进国企改革工作切实负起指导、监管的责任,对国有资产流失案件要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六、严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纪律。在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吞国有资产的,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营私舞弊、暗箱操作、自买自卖以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的,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要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00六年十一月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