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资[2007]104
各监管企业:
为落实2006年10月省属监管企业法制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实现国务院国资委提出的“2007年底前省属国有重点企业普遍建立法律事务机构,省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目标,加快推进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第一批15户已经初步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试点企业要对照2006年省属监管企业法制建设工作会议提出的“三个到位”、“两个提高”、“两个健全”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这项制度。个别第一批试点企业未按要求设置常设法律事务机构和配备2名以上法律专职人员的,应在2007年7月底前确保到位。
二、被确定为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第二批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应在2007年7月底前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法制建设的通知》(湘国资[2004]100号)、《湖南省省属监管企业法律事务及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湘国资法规[2005]79号)的规定,制定本企业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方案,建立法律事务机构,确定总法律顾问人选,按程序报省国资委。个别企业因精简机构的需要暂时不能单独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也应在相关部门加挂法律事务机构的牌子,并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法律人员,不能将法律事务机构作为二级机构,更不能将现有的法律事务机构撤消或降格。
三、其他未列入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名单的监管企业以及已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的重要子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自主选择是否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但无论是否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都应比照本企业中层管理机构的层级设立法律事务机构,配备2名以上的专职法律人员,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四、企业总法律顾问原则上应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法律职业(律师)资格。第一批试点企业中由企业其他领导人兼任的总法律顾问应尽快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短期内不能取得的,每年应参加省国资委举办的法律知识培训班。第二批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要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的总法律顾问任职条件,首先考虑从本企业优秀人才中选择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负责同志担任总法律顾问。如果本企业目前难以产生符合条件的总法律顾问,可以明确一名企业负责人暂时兼任,但要有明确的过渡期。
五、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可以申请省国资委统一组织、协调,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选拔企业总法律顾问。
六、各企业要大力加强法律队伍建设,鼓励本企业员工积极参加国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和司法考试,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后备人才队伍。要建立各种激励机制,确保企业优秀法律人才不流失。为激励企业法律顾问充分发挥应有作用,提高法律专职人员的积极性,企业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相关政策,在工资、待遇等方面把合格和优秀的法律人才作为科技等特殊人才对待。
七、2007年底,省国资委将对各监管企业以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重点的法律事务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评比。
联系人: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 唐志国
联系电话(传真):0731—2211419
附:第二批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名单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第二批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名单
1、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
3、水口山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4、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公司
5、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6、湖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
7、湖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8、湖南神斧民爆集团有限公司
9、湖南金鑫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10、湖南海利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11、湖南省轻工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12、湖南华升工贸进出口集团公司
13、湖南省兴湘资产管理公司
14、湖南省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15、湖南长株潭国际物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