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资党委[2006]14号
各监管企业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
现将《湖南省国资委落实监管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国资委党委
2006年4月29日
湖南省国资委落实监管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任务更好的在监管企业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湘发[1999]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
第三条 监管企业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委书记、法人代表负总责,领导成员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依靠党员,群众积极参与”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领导体制和责任机制。
第四条 各监管企业应按第三条要求对本单位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和责任划分,形成正式文本,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五条 各监管企业党委与所属各子(分)公司,应建立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体系,实行书面责任约定,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考评和责任奖惩。
第六条 监管企业于当年底将实行抓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的情况综合上报省国资委党委,同时上报党委书记、法人代表个人履行职责情况。
第七条 监管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每2年考核一次。考评由省国资委纪委(监察室)组织,一般采取企业交叉考评的方式进行;
考评结果分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经国资委党委确认后下发通报公布。
同时要把考评结果作为评价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及企业的重要依据,并进入个人廉洁从业档案。对评定为好、较好档次的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当年评定为较差档次的企业领导班子要进行整顿;对评定为较差档次的领导班子成员给予诫免谈话;对严重违反责任制规定的给予适当组织处理或依纪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