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资〔2007〕138号
委机关各处室、监事会各办事处,各市(州)国资委,各监管企业:
《省国资委政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领导审定,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八月八日
省国资委政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国资委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工作体系,提高政务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结合省国资委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坚持为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大局服务、为全委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监管企业服务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中涉及保密性质的,要严格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条 省国资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办公室)是省国资委政务信息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政务信息采集、整理、综合以及向上级单位信息部门报送政务信息等工作,并负责对机关各处室、监事会各办事处、直属单位以及所监管企业和各市(州)国资委的政务信息采集、报送工作进行指导、考核。
第二章 政务信息采集报送主体
第五条 监管企业和各市(州)国资委以及省国资委机关各处室、监事会各办事处、直属单位,是政务信息报送的主体单位。
第六条 政务信息采集报送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和专人负责制度。监管企业以及各市(州)国资委原则上以各单位办公室为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指定一名专职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省国资委机关各处室、监事会各办事处、直属单位应指定一名专职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政务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处室)应将政务信息采集报送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大力支持和鼓励工作人员积极报送信息。
第三章 信息采集报送内容
第八条 各单位(处室)应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确定采集、报送政务信息的重点内容。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有价值的专题信息、综合信息。
第九条 省国资委机关各处室、监事会各办事处和直属单位政务信息采集、报送的重点内容:
(一)国务院国资委、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要求报送的事项;
(二)省国资委开展或承办的重要政务活动情况;
(三)国务院国资委、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及上级领导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中的重大事件;
(五)业务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或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六)企业或基层职工群众反映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或重要意见、建议等;
(七)围绕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工作组织开展考察、调研活动所形成的具有参考价值的材料以及对某些重大问题的建言献策等;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事项。
第十条 监管企业政务信息采集、报送的重点内容:
(一) 省国资委要求报送的事项;
(二)企业改革改制和经营管理的重大事件、进展情况和成功经验等;
(三)涉及企业发展和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及意见和建议;
(四)涉及企业和社会稳定的有关问题;
(五)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的有关情况及企业发生事故、灾害和应对处理情况等。
第十一条 市(州)国资委政务信息采集、报送的重点内容:
(一)省国资委要求报送的事项;
(二)市(州)国资委的重大政务活动情况;
(三)市(州)开展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的重大事件、进展情况和成功经验;
(四)关于开展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工作的理论探讨和意见建议。
第四章 政务信息报送要求及程序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报送要求做到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实事求是,要加强对信息的筛选和甄别,既要防止不加选择地报送,又要避免重要信息漏报,坚持做到大事必报、急事快报、要事详报、喜忧并报,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报送必须注重时效性,重要信息要及时报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约稿报送的信息,必须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委领导指示报送的信息,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报送。
第十四条 各单位(处室)必须以文字稿件形式报送政务信息,并附电子文档。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报送实行逐级审核、统一上报制度。监管企业及市(州)国资委向省国资委报送信息,须加盖报送单位公章;省国资委机关各处室、监事会各办事处和直属单位向委办公室报送信息,须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省国资委向国务院国资委、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由委办公室负责人审核,重要信息须报委领导批准, 委办公室负责上报。
第五章 考核和奖励
第十六条 省国资委办公室对各单位政务信息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监管企业、各市(州)国资委以及机关各处室、监事会各办事处、直属单位每月至少报送1篇信息;全年至少有1篇信息被委以上信息刊物刊发。信息员要切实增强上报信息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保证上报信息的数量和质量。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办公室每季度对政务信息稿件报送和采用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第十八条 对政务信息稿件采用情况进行量化记分,标准如下:
(一)被省国资委《工作简报》、《国资快讯》采用的,每篇记10分;
(二)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刊物采用的,每篇记20分;
(三)被国务院国资委信息刊物采用的,每篇记20分;
(四)得到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信息,每条加10—20分;省政府副秘书长和办公厅领导、省国资委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加5—10分;
(五)同一篇稿件被多家信息刊物采用的,可分别累计记分,并同时记入单位(个人)发稿篇数统计内。
第十九条 每年年终按照政务信息稿件采用计分总量,评选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7年8月8日起实施。
主题词:行政事务 政务信息 管理 办法 通知
(共印9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