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企改革办[2006]51号
省直有关厅局、行管办、集团公司(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国企改革改制工作实际,为规范和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法律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作为省国企改革办或省国资委审批企业改制方案时的必备文件。
二、按照《通知》和《省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及委托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湘国资法规〔2005〕149号)的规定,法律意见书由下列单位出具:
(一)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改制方案的法律意见书,由省国资委的法律顾问或从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聘的律师事务所出具;
(二)省属非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改制方案的法律意见书,由省国企改革办的法律顾问或从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聘的律师事务所出具;
(三)拟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且职工或管理层不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其改制方案的法律意见书,可由省国资委授权该企业法律顾问出具。
(四)拟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且职工或管理层不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省属非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其改制方案的法律意见书,可由省国企改革办授权该企业或该企业产权持有单位的法律顾问出具。
三、法律意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改制方案主件的法律审查意见;
(二)对改制方案附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资产处置方案、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等)的法律审查意见;
(三)对改制程序的法律审查意见;
(四)结论性意见;
(五)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四、企业在上报改制方案前,应按照本文件第二条规定,向省国企改革办或省国资委提出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申请,省国企改革办或省国资委原则上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律师事务所的选聘或授权委托工作。
二00六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