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企改革办[2005] 105号
各省直有关厅局、行管办,各监管企业: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5〕12号、省国资委、省财政厅湘国资〔2005〕1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过程中不良资产核销申报工作,现将需报送的申报材料统一要求如下:
一、申请报告关注的事项
企业应在资产评估报告报送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前,通过省直厅局、行管办或监管企业母公司向省国资委提交不良资产核销的申清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以下事项:
(一)企业逾期债权的催收责任制度及催收情况,是否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
(二)造成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情况,涉及个人赔偿的应制定并上报赔偿还款计划(如从发给员工个人的经济补偿金中抵扣或从员工个人工资收入中抵扣等);
(三)核销不良资产后企业的资产状况,是否存在改制资金缺口,若存在,资金缺口是多少及资金缺口的计划筹集渠道;
(四)企业对此次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中暴露出来的资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措施。
二、不良资产申报表的审签
不良资产申报表分总表和明细表,要求有企业法人代表审查签字并加盖公章和相关厅局、行管办或监管企业母公司初审人员及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审计报告及证据
企业须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合法证据,合法证据包括: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等,对大型或关键设备还须提供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鉴定意见。
四、属股份制企业的还应当附送经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理的书面证明材料。
省国企改革办
省国资委
二00五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