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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意见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6-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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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国资考核[2006]64号
 
 
 
各监管企业: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调控和监管机制,指导监管企业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有效控制和降低监管企业人工成本,促进监管企业工资收入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推动监管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规范监管企业工资收入分配提出如下意见。
一、 规范监管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原则
一是按照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两低于”原则,规范对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的审核。
二是按照“效率优先、注重公平”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好企业积累与发展、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二、加强对监管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
(一)严格执行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政策
工效挂钩是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进行调控的重要方式,也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具备工效挂钩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均应实行工效挂钩,已实行部分挂钩的企业要逐步实行总体挂钩,将纳入财务决算合并报表但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统一纳入工效挂钩范围。纳入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企业不得在地方申请工资总额计划和工效挂钩管理。暂不具备工效挂钩条件的企业,按“两低于”的原则及全省工资指导线制度,核定其工资总额和人均工资的增长幅度。同时,监管企业要按照合并会计报表的口径在省国资委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对其本部、子企业进行分级调控,根据企业集团发展经营目标和省国资委的要求,加强对其本部、子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和工资总额计划的审查,并报省国资委审核。
(二)改进和完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调控办法
一是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效挂钩办法。对实行复合指标挂钩办法的企业,要进一步降低业务量(实物量)指标权重及其浮动比例,逐步实行与实现利润等反映经济效益的业绩指标挂钩的办法;从严审核工资水平偏高、增速过快的工效挂钩企业的挂钩经济效益基数、工资总额基数,适当下调浮动比例,从紧控制其工资收入水平的增长。
二是改进工资总量调控办法。变过去工资总额“单控”为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控”方式,建立以工资指导线制度和工效挂钩相结合的宏观调控体系,在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保持职工工资水平适度增长,促进企业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激励与约束机制,合理调节行业间、企业间工资收入水平。
三是积极探索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方式。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总体要求,把企业工资总量调控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一个子项纳入预算管理范畴,对出资监管企业实施工资总量预算管理。
三、规范监管企业收入分配行为,严格控制人工成本非正常增长
监管企业工资发放水平和工资总额要严格遵循“两低于”原则,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工效挂钩企业所有增资应由效益工资列支。企业拟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措施,应充分考虑企业人工成本的承受能力,凡超出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导致企业竞争力和经济效益下降的分配措施,应暂缓执行和出台。企业执行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建立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福利制度,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和列支渠道执行。
监管企业要健全人工成本管理调控机制,建立人工成本监控、预警体系,逐步实现由单一的工资总量向全口径人工成本调控过渡,将人工成本占成本费用总额的比例或劳动分配率、人事费用率作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参考指标。
四、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企业分配自我约束机制
(一)继续推进监管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工资水平管理体制。企业分配制度改革要与劳动用工制度、干部人事制度等改革同步配套推进,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职工收入与其岗位、责任、贡献和企业效益密切挂钩,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衔接,与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的能增能减的分配调控机制,真正做到以岗定薪、岗变薪变。要改革企业内部组织,减少管理层次和中层管理人员,降低管理费用,控制人工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的民主管理程序和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涉及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的企业内部收入分配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严格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和程序及其出资人意愿执行,促进企业内部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能力的加强和提高。
五、加强对监管企业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监管企业在收入分配中要严格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建立出资人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相结合的有效监督机制。省国资委将加大对监管企业收入分配的监督检查工作力度,把企业工资收入审计作为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省国资委根据需要组织对有关企业工资收入的专项稽核检查,对违反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的,将责令企业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法规,视情节轻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效益奖金。
 
 
二00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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