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资监事[2007]154号
各监事会及派驻企业、各有关处室:
一年来,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按照《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对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对监事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监事会监督职责,改进监督工作方法,不断增强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最近,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印发了《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监事会分类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监事会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实施办法(试行)》(国监办发〔2006〕4号)三个配套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文和国监办发〔2006〕4号文精神,结合我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湖北省国有企业
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坚持和完善湖北省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加强和改进监事会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结合我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拓展工作思路,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1、拓展工作思路。对国有企业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实践证明,监事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国有企业监督制度。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对监事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监事会要继续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准确把握出资人监督的定位,紧紧围绕增强监督的有效性,完善监督职责,提高监督时效,改进工作方式,加强队伍建设,为提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作出新贡献。
2、发挥监事会的作用要作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在拟定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研究涉及企业改革改制、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以及国有资产报损、核销、处置等事项,必要时应征求相关监事会意见并适时通报结果。确定企业的经营业绩、企业领导人员薪酬以及对企业的奖惩表彰等事项,应征求相关监事会意见。考核调整企业领导班子时,应征求相关监事会主席意见。
3、履行监督职责。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监事会工作是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监事会监督是出资人监督的重要形式,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监事会工作要适应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出资人要求,切实履行职责,更好地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出资人关注的重大事项和企业执行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政策规定情况,监事会要深入开展检查。对省国资委及职能处室征求的有关意见,监事会要积极予以配合,认真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
二、坚持日常监督与集中检查相结合,积极推进当期监督
4、推进当期监督。从2007年开始,监事会由当年检查企业上年度情况逐步调整为监督检查当年情况,实行当期监督。在当期监督中,应加强对企业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对企业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对企业重大决策及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作出评价。
5、加强日常监督。要强化事前事中的监督,通过列席企业有关会议,分析企业月度财务快报,查阅企业生产经营相关资料,访谈座谈等多种方式,关注企业决策机制和决策行为,掌握企业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增减变动及重大异常变化,把握企业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重要子企业要纳入日常监督范围,了解其重大事项及主要经营管理情况。
6、开展集中检查。集中检查以日常监督为基础,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将财务检查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决算审计结合起来,集中检查时间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相衔接,按照有关要求开展。集中检查要结合企业向监事会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表,综合分析企业总体运营情况,重点验证企业资产、效益的真实性;检查企业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情况,客观分析企业持续发展能力和潜在风险;评价企业负责人的工作业绩及存在的问题或不足,研究提出相关建议。
三、突出检查重点,积极探索分类监督
7、确定重点监督企业。根据企业地位作用、资产规模和管理状况等,依照一定程序确定一批重点监督企业,其它为常规监督企业。重点监督企业实行动态调整。
8、明确分类监督的方法。重点监督企业的日常监督和财务检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开展。常规监督企业的检查,按照《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和有关要求开展。对重点监督企业的集中检查在检查范围、检查力量、检查时间上要予以重点保证。主要的子企业和经营实体应列入检查范围,监事会任期内至少检查一遍。每年集中检查时间不少于两个月。对常规监督企业的集中检查可适当简化,侧重利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成果。监事会任期内对常规监督企业要开展一次较为深入的集中检查。
9、建立联系人制度。监事会要指定一名专职监事作为所监督的重点企业的联系人,联系人的工作职责是:承担监事会与企业日常联系,受监事会主席指派列席企业有关会议,搜集分析企业经营、财务等信息资料,撰写季度工作报告等。联系人每季度应向监事会提交工作报告,汇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情况、企业运行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对常规监督企业应逐步建立联系人制度。
四、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形成监督合力
10、做好对企业财务决算的监督。监事会应加强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的监督,把对企业的财务检查与事务所对企业的审计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和参考审计结果,但事务所的审计不能替代监事会的财务检查。监事会应参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布置会,了解决算编制的有关情况。在事务所制定审计计划时,监事会应结合监督检查情况,加强与事务所协调沟通,对其审计计划提出建议。对事务所受审计手段限制等原因难以查清的问题线索,作为重点进行追踪检查,必要时监事会可按规定另行聘请事务所开展专项检查。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要抄送监事会,监事会要重点分析和复核事务所审计报告中披露的、以及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反映但未予披露的重点事项和重大问题。监事会在监督检查报告中要对事务所审计结果等有关情况作出评价。对审计中存在舞弊行为或重大错漏问题的事务所,监事会可建议省国资委有关职能处室予以处理。
11、加强与企业协调配合。监事会派驻企业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工作,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要按照《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列席派驻企业重要会议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在召开董事会会议、党委(党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年度工作会议等有关会议时,应通知监事会参加;要认真执行《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派驻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试行)》,在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产权转(受)让、重大并购、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方面,应及时向监事会报告;企业的审计、纪检、财务等职能部门要与监事会建立沟通机制,及时向监事会通报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监事会应坚持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的原则,对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不直接发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见。监事会认为需要提请企业关注的事项,由监事会主席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提示。
五、提高报告质量,加大成果运用力度
12、认真撰写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报告和专项报告是监事会工作成果的主要体现。监事会在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要认真撰写报告,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对报告中揭示企业存在的问题要做到事实清楚、数据确凿、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建议可行。重点监督企业的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概况、经营管理评价、重大事项揭示及处理意见、企业主要负责人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等。常规监督企业的年度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可适当简化内容,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资产和效益的真实性、事关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和主要负责人业绩评价及任免建议,重点反映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建议。监事会每年应按要求提交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监事会在任期内要按照重点监督企业年度报告要求提交一份常规监督企业的年度报告。
要切实做好监督检查报告的综合汇总,重点是深入研究和分析企业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对策。认真做好每年一次向省政府的汇报工作。
13、建立专项报告制度。监事会要建立企业重大事项快速反应机制,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经营行为、重大决策不合规、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风险,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应及时提交专项报告。
14、做好成果运用工作。要认真落实《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对监督检查报告揭示的问题,分类区别处理:对企业能够自行解决的一般性问题,根据《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与派驻企业交换意见暂行办法(试行)》,由监事会向企业负责人反馈,并督促抓好落实;对企业需要改进的较大问题,由省国资委下达整改通知书,监事会和有关处室督促企业按期改正;对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属违法违纪的问题,移交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督水平
15、加强思想作风建设。要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监事会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廉政建设,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断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要始终恪守“六要六不要”行为规范,经常对照检查,警钟长鸣,维护监事会队伍清正廉洁的形象。
16、加强培训和调研。要建立学习制度,制定培训计划,统筹安排学习内容,保证学习时间和学习效果。重点要抓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法规、会计审计等理论知识以及监督检查实务的学习,切实提高监事会工作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各项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要坚持调查研究,对企业改革发展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特别是国有资产流失方面的共性问题,深入分析其形式、特点和根源,提出治理对策。
七、坚持统筹协调,确保规范运作
17、进一步加强领导。监事会工作在省国资委领导下,由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监事会工作要定期向省国资委、省政府汇报。其总体工作安排和重大事项的确定报省国资委研究决定后实施。
18、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要适应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要求,探索建立对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实施有效监督的工作体制和机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研究制定监督检查作业准则等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程序,指导监督检查工作。要按照《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要求,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工作程序,保证监事会工作顺畅运转。
19、积极为监事会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要根据监事会工作和监事会队伍的特点,探索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加强和改进监事会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进一步调动监事会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提高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