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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7-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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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国资法研〔2007〕4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国资委(办):

    《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OO七年一月九日

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资委《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国资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政府授权,依照本办法,对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市州级政府国资委(以下简称市州国资委)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指导和监督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二)坚持省政府和市州级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尊重市州国资委的出资人代表权益,鼓励市州国资委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有效形式;
  (三)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依法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能,完善指导和监督方式;
  (四)坚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省国资委依法对下列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二)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三)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职责;
  (四)规范国有企业改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督、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
  (六)国有企业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制度建设;
  (七)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建设,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薪酬管理及制度建设,监事会工作;
  (八)其他需要指导和监督的事项。

  第六条 省国资委制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指导和规范各地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市州国资委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七条 省国资委应当加强对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调查研究,适时组织工作交流和培训,总结推广国有资产监管经验,建立与市州国资委交流联系的信息网络,解释或向国务院国资委反映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建议。

  第八条  省国资委鼓励市州国资委在不违反国家和省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在国有资产监管范围、监管内容、监管方式以及国有资产有效营运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和创新。

    第九条 市州国资委制定的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州国资委法制工作机构统一抄报省国资委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条 省国资委对各地贯彻实施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督查纠正国有资产监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对举报各地国有企业违规进行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等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应当督促市州国资委调查处理。

  市州国资委对省国资委督促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应当认真调查处理,或者责成下级政府国资部门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省国资委。

  第十二条 市州国资委应当以报告或者统计报表等形式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单、本地区企业汇总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所出资企业汇总月度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省国资委。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对各地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应当充分征求市州国资委的意见和建议,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干预市州国资委依法履行职责。

  市州国资委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依法接受并配合省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省国资委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市州国资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省国资委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向市州级政府通报有关情况,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市州国资委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指导监督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立法    办法    通知

湖北省国资委办公室                  2007年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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