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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资产处置和专项资金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7-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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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国企改革办〔2007〕26号
 
 
 
省直有关厅(委、局、行管办),各省属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资产处置和专项资金补助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建立健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11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25号)等省属国企改革政策规定,结合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实际,现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资产处置和专项资金补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批复启动的关闭破产企业要积极向法院申请破产。凡职工安置方案已经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省国企改革办下达了启动通知的省属国有破产企业,要及时向法院申请破产,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争取在新《破产法》实施之前终结一批破产案件。
二、企业破产清算组在申报破产补助费用时,必须对破产财产(包括资产、土地、矿业权)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经相关部门备案后的价格作为破产财产变卖的底价。除有价无市不能实现评估价值的资产外,企业破产清算组申报的破产费用补助优先用于支付破产企业在职职工安置费用。
三、企业破产清算组必须以资产备案评估值为依据,在破产清算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受理法院监督下,及时依法公开拍卖出售全部破产财产,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分配。破产财产拍卖变现情况及不能变现的情况,在报省国企改革办时,还应由法院出具相关材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企业破产财产。
四、破产费用及其开支必须接受受理法院的监督。对已经审核批复了破产费用缺口补助资金的企业,需要以破产财产变现收入归还或上缴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的,在破产清算期内,由省直有关厅(委、局、行管办)等产权单位督促清算组及时变现破产财产,在受理法院监督下,对于省国企改革办已经先行垫付的,应当由破产财产支付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清算组在依法分配时将相应份额及时缴入省国企改革办专项资金账户,将所得收入归还或上缴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
五、省属国有企业集团所属企业的改制(关闭破产、注销)费用原则上由企业集团负责解决。企业集团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专项资金补助,但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注销)费用总额的35%。对于个别在安排补助后仍有困难,经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由集团公司向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借支的企业,集团公司必须出具2—3年期限内分期偿还借支资金的承诺函,并由省直有关厅(委、局、行管办)等产权单位承诺,督促其按时归还借款。
六、企业清算终结时,应当及时编制清算报告,清算净收益全部上缴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并将清算报告及时报送省国企改革办和省财政厅。破产终结提交清算报告后,由省国企改革办组织对拨付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七、省直有关厅(委、局、行管办)等产权单位必须切实负责督促企业做好资产评估和破产财产处置、借支资金归还等工作。
八、本文相关规定,转制搞活企业参照执行。
 
 
 
                  二00七年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拨付  企业  改革  资金  通知
省国企改革办综合协调部        2007年2月13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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