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企财发[2008]21号
省直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有关省属企业: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00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湖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四日
湖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0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及省政府授权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省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未公司制改建的国有企业,下同)按规定应当上交省政府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省级财政,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五条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省财政厅负责收取,省国资委以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组织省政府授权范围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 省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1-4)。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年度报表审计后1个月内(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5个月),由省属企业一次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1个月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1个月内,由省属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1个月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1个月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七条 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在向省国资委以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同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第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按一定比例缴纳年度净利润。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年度上交比例由省国资委以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不同行业的利润水平及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政策,按5%-20%的比例区间提出意见,经省财政厅审核后,联合上报省政府审批,收取比例暂定三年不变。
第十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因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重大政策调整或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以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财政厅商省国资委以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联合报省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三条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科目下的目级科目。
第十四条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省国资委以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收到出资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省财政厅复核,省财政厅在收到省国资委以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二)根据省财政厅同意的复核结果,省国资委以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联合省财政厅向省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由企业填报“一般缴款书”直接缴入省级国库;省国资委以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组织监缴入库。
(三) 省属企业依据省国资委以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联合省财政厅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企业填报的“一般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
第十五条 省属企业当年应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在接到省国资委以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联合省财政厅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后1个月内一次交清,其中,应交数额较大的,可在1个月内分两次交清。
企业应交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可在产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后1个月内交清。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以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应当查明原因,并根据国家有关法规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催交。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的行为,省财政厅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
3、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