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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7-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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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国资考核〔2007〕148号 

各出资企业:

    《〈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省国资委关于《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4]15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对促进企业经营管理,强化企业负责人激励和约束机制,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使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更加科学、合理,现就《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第一条  重申并健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条  按照企业行业性质、生产经营特点和状况,在企业中实施分类考核。

    (一)在行业上,将企业分为工商类、金融投资类、科研类等不同类别;在经营类型上,将企业分为生产经营型、政策型、混合经营型等不同类型;在经营状况上,将企业分为一般经营、改制重组、停业等不同状况。

    (二)对于一般经营的生产经营型企业,继续按照《暂行办法》进行考核。

    (三)对政策型和混合经营型以及改制重组、停业类企业,以目标责任书考核作为过渡办法,待条件成熟后,按照《暂行办法》进行考核。

    (四)目标责任书包括绩效目标、职能目标两个方面内容,年终根据企业各方面完成情况,由省国资委业绩考核委员会根据各企业考核细则评出A、B、C、D四个等次,并与薪酬挂钩。绩效目标为共性指标,在总分中的权重为30%~40%;职能目标为个性指标,在总分中的权重为60%~70%。绩效目标重点考核企业经营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发展壮大等方面;职能目标以突出企业的个性为主,根据各企业实际,主要考核企业各项政策性工作和改革重组任务是否保质保量完成,是否受到省委、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奖惩等情况。各企业目标责任书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与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第三条  完善目标值确认程序。

    (一)确定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值原则上坚持“两个不低于”的原则,即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不低于上年的实际完成值。

    (二)已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在上报目标值时,先送监事会主席审阅并签字。

    (三)省国资委业绩考核委员会审定目标值时,各企业负责人须到会接受质询。

    第四条  建立考核事后评价与奖惩体系,确保业绩考核目标值的准确性、严肃性。

    (一)为防止在制定目标值时弄虚作假,人为压低目标值,片面追求高分,年终考评时,对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偏差度过大的企业,在剔除客观因素影响后,对企业考核总分进行扣分甚至降级,考核结果不能为A级。以利润总额为考评重点,凡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低于上年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的,最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处于行业周期性下降阶段但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相比仍处于领先水平的企业除外)。同时,对于“两低一高”企业(本年度目标值低于上年目标值、实际完成值低于上年完成值、考核得分高于上年),无论其考核结果处于哪个级别,其绩效薪酬倍数不应高于上一年。

    (二)对企业出现重、特大决策失误、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不稳定事件、环境污染事故、违法违纪案件,给社会、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企业负责人,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酌情降低考核分数或级别。对出现重大失误与事故、事件的,每次扣减10-30分。对出现特大失误与事故、事件的,将其考核结果直接降为E级。决策失误等级由省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认定;事故、事件等级划分,采用安全生产、质量、环保、纪检监察、社会稳定等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结果。

    (三)实行对标管理,确保A级企业的标杆作用。年终考核时,须对企业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三个对标”:一是与同行业同规模企业良好水平比较;二是与全省企业平均发展速度与经济效益水平比较;三是与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平均发展速度与经济效益水平比较。凡达不到出资企业平均水平的,考核结果不能定为A级。

    第五条  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奖励。

    (一)对于在业绩考核年度获得国家和省级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实施业绩奖励。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奖励是指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评定并授予的该项奖励。

    (三)对于获得国家级的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业绩考核分值10分、8分、5分、3分;获得省级的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的分别奖励业绩考核分值5分、4分、3分、2分。

    第六条  对于工作勤勉和有特殊贡献的企业负责人予以适当奖励。

    凡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和省国资委交办任务坚决,且完成任务圆满的企业负责人,将对其进行一定奖励。对“两高一低”企业(本年度目标值高于上年,实际完成值高于上年,考核得分低于上年),省国资委将考虑其工作勤勉情况,以利润总额为考核重点,每超过上年度实际完成值3%,加1分。有特殊贡献的还将予以适当的级别和特殊奖励。

    第五条、第六条所列各项奖励分计入总分后,企业最终年度得分不得超过138分。

    第七条  本补充意见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补充意见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   业绩考核   通知
湖北省国资委办公室                 2007年5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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