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企改革办[2006]161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对省属转制搞活(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相关拖欠费用的审核工作,现就审核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和审核范围
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4]25号、湘政办发[2005]12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湘劳社函[2006]118号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审核省属转制搞活企业拖欠费用的范围主要是指拖欠职工的工资或生活费、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医药费、生产性集资款、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离休干部的有关费用和被挪用的职工个人已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等。
二、工作程序
1、由转制搞活企业提供详实的拖欠费用情况和中介机构出具的拖欠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经产权持有单位(主管部门)严格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国企改革办”)。
2、对拖欠职工费用数额较小的,情况简单、相关证明资料齐全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对拖欠职工费用数额较大,情况复杂的,由省国企改革办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报省国企改革办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3、产权持有单位应将转制搞活企业拖欠职工费用情况明细在企业张榜公示一周,并将公示结果报省国企改革办。
三、相关要求
1、对拖欠的工资和生活费,要求提供详细的职工劳资报表、2003-2005年3年的企业财务报表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2005年度企业财务年度审计报告。
对拖欠的医疗费,要提供医院证明及医院报销发票等凭证。企业参加当地医疗保险后,按医疗保险政策执行。对门诊费实施包干的企业,如存在拖欠门诊费的情况,要提供相关文件及财务凭证。
对挪用的职工个人已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等涉及职工个人的欠费,要提供详细的职工花名册和工资台账;拖欠生产性集资款,要提供职工集资的原始凭证。
2、企业产权持有单位(主管部门)要对相关拖欠费用进行审核把关。对拖欠费用数额较大,涉及人数多、拖欠时间长、项目多,且情况复杂的,在中介机构审计的同时,请审计部门指导审计。
3、为减轻企业负担,对企业拖欠费用进行专项审计不再委托新的中介机构,由财务审计机构一并进行,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四、审核责任追究
产权持有单位(主管部门)、企业及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相关政策和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对故意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虚列财务数据编取资金的,要依《会计法》的规定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虚报拖欠金额2%,但不高于50000元的经济处罚。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属于会计人员的,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属于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的,不支付任何审计费用,并报其行政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从严处理。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