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资法研[2008]27号
各市州国资委(办)、各出资企业、有关中央在鄂企业:
现将《湖北省国资系统2008年法制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国资委及省出资企业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请有关中央在鄂企业参照执行。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国资系统2008年法制工作要点
2008年是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关键年,也是“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化年。做好2008年全省国资系统的法制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十七大会议精神、推进国资监管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8年国资系统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按照我省国资法制工作三年目标和“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推进全省国资系统法制工作走上新的台阶,全面提高国资监管机构人员、国有企业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的法律素质,提高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
2008年国资系统法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切实加强国资立法和出资人法律服务工作
1、加强国资立法与立法调研。在配合国务院国资委做好《国有资产法》起草论证的同时,重点做好五方面的工作:一是积极配合制订《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目前,该条例草案已报送省人大,已列入省人大2007年的立法预备项目,省人大已着手主持立法调研活动。全省国资系统要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做好有关工作,争取尽快出台;二是制定一批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完善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制度框架体系,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监督工作,出台一批国资监管急需的规范性文件;三是结合实际,抓紧起草制定《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劳动合同管理法》等法的配套规章、制度,做好这些法律的贯彻实施工作;四是做好法律法规草案修改工作。对省人大、省法制办等外单位转来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要认真研究、及时回复修改意见,维护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五是加强立法调研活动。加强对国资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适时提出国有资产监管立法项目,不断完善国资监管法规体系。
2、加强重要法律出台实施后对国有资产监管影响的研究。近年来,国家陆续公布实施了《公司法》、《物权法》、《证券法》、《破产法》和《劳动合同法》等重要法律,这些法律与国资委的工作密切相关。随着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实施,国家将进一步出台和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各地国资委都要重视研究国家有关重要法律法规出台后,可能对本地区国资委系统工作所带来的影响。要通过法律风险提示、重要条文解读、法律影响分析等形式,提前采取应对措施。同时,要及时掌握法律实施的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3、探索建立规章制度落实的督促机制。目前,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体系已初步形成。但是,一些法规和制度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因此,下一步要探索建立规章制度落实的督促机制。从国资监管机构而言,一是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理论研究。包括督查的依据、督查的手段、督查的方式、督查工作是否属于行政执法等,都需要好好研究。二是要在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湖北省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的实施,理出督查工作思路,理顺督查工作关系,明确督查工作职能,规范督查工作程序,逐步建立督查工作制度。三是要积极开展督查工作的探索和实践。目前这项工作尚处于空白,希望各地国资委法制工作部门将这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选择一个突破口,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为做好督查工作探索出一条新路。从企业而言,也要结合各自的实际,积极探索企业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向企业领导人提出建议,形成相关的工作机制,促进制度的落实。
4、督促企业完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各地国资委在依法协调所出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要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在协调好当事企业个案的同时,要督促所出资企业抓紧建立和完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要定期分析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案原因,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预警机制。要通过总结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暴露的管理漏洞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企业有关经营管理制度和机制。要建立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健全、疏于法律风险防范而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要追究企业主要领导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
5、建立和完善国资委机关的法规工作机制和法律论证把关制度。各地国资委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和完善委内法律事务的统一归口管理制度和论证审核程序。国资委法规部门要加强对委机关具体行为和抽象行为的法律论证,确保国资委出台的文件和行权履责行为于法有据、规范可行。要准确把握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积极探索建立法律意见书制度。随着国资委出资人职责的逐步到位,各地国资委要重视对自身行权履责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的防范。省国资委已着手开展了这方面的工作,各地国资委也要加强这项工作。
二、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6、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尽快设立总法律顾问,完善相关制度;已经设置总法律顾问的,要进一步落实职责;由其他负责人兼任总法律顾问的,要尽快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尚未设立的,要尽快培养或招聘总法律顾问,特别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省出资企业,要全部设立总法律顾问,并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子企业、子公司建立健全总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工作网络,要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要求设立或充实法律事务机构,配备高素质的法律人才。
7、强化企业领导人和员工的法律风险意识。企业领导人的法律风险意识,是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关键,要以企业负责人和各级经营管理人员为重点,结合广大员工的不同岗位职责,强化全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落实全员法律风险防范职责。
8、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相关制度。企业要根据自身参与市场竞争的内外部环境,对涉及法律风险的重要事项,以企业规章制度的形式对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对于已有的规章制度,应根据企业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适时做出相应的修改。
9、突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重点。合同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投融资决策、对外收购股权,特别是涉及期货等高风险领域都是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应关注的重点。在防范企业法律风险过程中,企业应结合实际抓住关键环节。
10、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我国“入世”过渡期已经结束,国有大中型企业面临的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现代企业重要的经营资源和战略资源。各地各企业要认真研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重点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提高国有重点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应用、管理和保护的水平。要大力提高企业领导人的知识产权意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专门人才的培养,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各项制度,把保护自主知识产权与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有机结合起来,有重点有步骤地构筑国有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优势,着力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
11、加强单位之间的联系与沟通。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及时推广、学习企业好的经验和做法,拓宽工作思路,进一步提高企业法律顾问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拟组织一期企业法律顾问赴新加坡学习淡马锡控股公司的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组织会员单位赴省外或省内重点企业学习考察;就出具法律意见书、重大疑难案件分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等重点工作开展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灵活多样的专题交流。
12、加强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建设。积极反映会员的要求,进一步发挥协会在沟通各方、组织培训、案例研讨、交流经验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进一步办好《湖北省企业法律顾问工作通讯》。
三、切实做好 “五五”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
13、开展“五五”普法依法治企工作的阶段性督导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五五”普法规划以来各有关单位和企业普法依法治企工作的完成情况,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机制、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专职普法工作人员的配备及硬件设施建设情况,经费来源和落实情况,下一阶段的工作安排和打算。各有关单位和企业也要结合实际,搞好本单位、本企业的阶段性督导自查工作。
14、培育典型。根据新时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特点和内在发展规律,挖掘、培育和推广各类典型。省国资委“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商有关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出资企业分门别类确定全省国资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联系点单位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后在面上推广,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和企业实际培育好自己的典型,搞好联系点和试点工作。
15、加强阵地建设。继续巩固板报、墙报、宣传专栏等传统法制宣传教育阵地;有条件的企业利用党校和行政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将法制培训纳入其教学主要内容,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并充分运用互联网、手机等新的法制宣传教育平台,采取发电子邮件、开通网上普法社区和BBS专栏、发送手机短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新颖形式,提高群众的参与度和普法效果。此外,还针对企业职工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认真组织好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普法宣传活动。
16、开展主题教育活动。按照全国普法办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在全省国资系统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并注重与“法律五进”载体相结合,使法律真正走进企业、走进车间、走进班组,使企业、基层广大党员干部真正懂得,学法用法不仅要讲权利,维护合法权益,也要讲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17、进行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继续抓好企业领导干部、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企业领导干部、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建设,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继续坚持和完善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法律知识的年终考核制度,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各地、各有关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着重抓好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不断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8、加强与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进一步深入宣传学习和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制度。抓好对《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劳动合同法》等重要法律法规的宣讲、普及和实施工作,及时总结这些法律在贯彻实施过程中的经验,依法解决遇到的问题,要以学习新修订法律为契机,加快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步伐。通过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提高国资委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提高各级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19、加强与生产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加强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契约自由等市场规则的宣传教育,增强企业重承诺守信、依法经营意识。要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法律法规的普及,增强企业依法改革发展意识、公司依法治理规范运作意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意识。要加强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国有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