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资产权〔2005] 10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各省直厅局、行管办,各监管企业:
2005年是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全面实施、攻坚克难的关键一年。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力争年内完成40%左右的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任务,现就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基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湘国企改革办〔2005)26号),对已列入2005年改革改制范围的省属国有企业,应尽快委托中介机构直接开展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省直厅局、行管办所属企业可不再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此项工作应在7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对未列入2005年改革改制范围的省直厅局、行管办所属企业,按照省属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现场办公会议纪要和所批复的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属转制搞活和关闭破产的,可在改革改制时再委托中介机构直接开展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
(可不再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属发展壮大的,应尽快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省直厅局、行管办所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参照《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国资〔2004)29号)相关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印发方案。
(二)省直厅局、行管办所属企业清产核资的范围为本部及所属3级以上的独立法人(含下属企事业单位、分支机构、境外子企业),清产核资的基准日确定为2004年12月31日。
(三)省直厅局、行管办所属企业须在8月底前全面完成账务清理、资产清查、数据汇总、中介机构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企业初审、各省直厅局(行管办)审查并汇总形成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上报省国资委等主要工作,省国资委在12月底前完成审核批复工作。
三、省直厅局、行管办所属企业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中存在资产损失需申报核销情况的,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2003)第1号)、《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湘国资(2005〕1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按程序办理审批核销手续。
四、根据《规范省属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04)25号),省直厅局、行管办所属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选聘的中介机构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省直厅局、行管办)委托。具体要求如下:
(一)同一企业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评估必须委托不同的中介机构进行,除国家有规定外,不得委托同一个中介机构连续二次对某一个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二)中介机构选聘程序为:省直厅局、行管办从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依据所属企业户数按1:2比例提出建议名单,经省国资委审核后,由产权单位在省国资委采取抽签或随机抽取配对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三)中介机构收费按不高于省物价部门确定标准的50%执行,按照“企业缴交、委托主体支付”的原则支付。
省国企改革办
省国资委
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