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资[2006]132号
各监管企业:
为指导和规范监管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正确处理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和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第20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等部委第23号令)(以下简称“两个《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单位关于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1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监管企业实际,现就监管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
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必要补充,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有利于改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提高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各监管企业要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规范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年金基金的管理运行。
二、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则
(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统筹考虑企业职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与即期激励作用的发挥,将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企业凝聚力,完善激励机制。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企业年金制度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覆盖企业全体职工,同时又要与职工个人的贡献挂钩,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
(三)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原则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要从企业的长远发展需要出发,统筹考虑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三、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依法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
(二)企业主业突出,发展战略规划明确,经济效益好,且持续盈利能力和年金支付能力强。
(三)完成了省国资委核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现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亏损企业以及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企业在实现扭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之前不得实行企业年金制度。
(四)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较强。企业年金缴费水平应与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不得因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导致人工成本大幅度增加,竞争力下降。
四、严格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建立规范的企业年金制度
(一)科学设计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关系到企业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凡自愿并符合建立年金条件的企业,要严格按照“两个《办法》”规定和本意见要求,在对企业整体经济状况、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进行精心测算和对未来经营业绩科学预测的基础上,制定企业年金制度实施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包括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方式、个人帐户管理方式、基金管理方式、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中止缴费的条件等内容。
(二)合理确定年金缴费水平。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按约定的比例共同缴纳,企业缴费与个人缴费比例应相匹配。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每年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两倍。
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发展阶段、经济效益状况和省国资委的要求,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并动态调整。企业盈利并完成国资委下达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人工成本指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可按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缴费比例执行;企业亏损、未完成国资委下达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应暂停企业缴费;企业人工成本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应调低企业缴费水平或暂缓缴费。
(三)发挥企业年金激励约束作用。企业年金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缴费划入个人帐户比例应根据职工对企业经营业绩贡献的大小,结合职工的岗位责任、本企业工作年限、年龄等因素综合确定,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企业缴费部分划入企业负责人个人帐户的比例,由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完善企业负责人薪酬福利结构的需要提出,报省国资委审核。
(四)规范年金列支渠道。企业缴费部分可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税前列支,企业缴费列入成本的部分原则上不超过工资总额的4%。未经规定权限和程序备案的不得作为企业年金,也不得在税前列支相关费用,企业年金基金业务管理机构也不得受理。
(五)兼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要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结合起来,凡是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应兼顾新、老离退休人员福利保障水平,统筹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支出问题,对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后离退休的人员,企业不得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和企业年金之外再支付任何福利性项目。
五、企业年金申报程序
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并履行以下审核申报程序:
(一)企业制定(修订)企业年金方案,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国有独资监管企业年金方案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准;国有控股监管企业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将企业年金方案报省国资委审核同意;监管企业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年金方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经母公司审核后,报省国资委审核同意。
(三)企业年金方案经省国资委审核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试行企业年金(或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管企业及以企业年金(或补充养老保险)名义购买的商业保险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认真清理,规范完善企业年金方案,并将修订和规范后的企业年金方案按本意见规定履行申报审核程序。
今后,企业年金方案有重大调整的,要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报批和备案手续。
六、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年金基金安全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年金制度的企业应成立由相关部门和职工代表组成的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加强年金的规范运作和管理。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建立独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建立和完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以及选择、监督、评估、更换帐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制度和流程,切实承担好受托管理职责。
(二)建立审核、备案制度。各监管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本意见要求,严格履行审核、备案程序,建立了企业年金的监管企业,每年5月份要将企业本部和所属企业上年度企业年金执行情况和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证明,一并报省国资委业绩考核与分配处备案。省国资委将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企业年金运作情况,对企业年金管理和缴费数额提出调整意见。
(三)加强监督检查。省国资委将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共同对企业年金的运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