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资[2004]54号
各监管企业:
现将《省属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专家审核委员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日
省属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专家审核委员会实施意见
为建立完善我省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加强省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现就建立省属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专家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核委员会)提出以下意见。
一、审核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一)审核委员会组成
审核委员会由省国资委、省政府相关部门、有关专家和社会专业人士等组成。
审核委员会委员由省国资委聘任,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聘连任。
审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国资委分管领导担任;下设秘书处(由省国资委产权管理处牵头,资本经营预算处、改革发展处、企业改组处等相关处室和监事会办事处要指定一名同志参与配合工作);每次会议设首席委员。
审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一般应具有经济、审计、会计系列副高以上职称,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财经类专家还应是省内相关领域的业内权威和资深专家;
(3)社会专业人士还应具有不少于两个所从事专业的执业资格,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土地评估师、证券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税务师、注册律师等。
审核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国资委予以解聘:①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的;②任期内因职务或工作变动而不宜继续担任审核委员会委员的;③二次无故不出席或者连续三次不能出席审核委员会会议的;④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违反法律、法规和审核委员会工作纪律的;⑤不适合担任委员其他情形的。
(二)审核委员会职责
根据国家、省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省国资委或省国企改革办委托审核核销的不实资产进行审核,并形成《专家审核意见》。秘书处具体负责审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提出对企业申报审核问题的初步建议。首席委员为会议主持人。
二、审核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一)秘书处根据审核工作需要,提出召开的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委员、首席委员主审人选及列席人员建议等,报审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组织召开。审核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但根据审核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由秘书处提出,也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每次会议一般应是7名或9名委员参加,具体参会委员及人数根据审核事项情况由秘书处提出,但应为单数。
(二)秘书处将企业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送达出席会议的委员。
(三)审核委员会会议对企业申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原则上采取一次终审制;特殊情况的经审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可进行复审。
(四)已确定出席会议的委员如果临时不能出席会议,需在会议召开前通知秘书处。若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能达到规定人数,则延期召开会议。
三、审核委员会会议程序
(一)企业负责人或企业财务负责人(以下称企业负责人)汇报本企业申请报告的有关情况和问题,秘书处提出对企业申请核销不实资产的初步意见与建议。
(二)审核委员会委员对企业申请报告中审核的问题和秘书处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核,企业负责人和秘书处应当认真回答并接受委员的咨询,当委员发表审核意见和进入表决程序时企业负责人应回避。
(三)审核委员会委员对企业申请报告中审核的问题进行表决,必须有与会人数的2/3同意,才确认通过。
(四)首席委员总结各位委员的审核意见,形成经参会委员签字的《专家审核意见》。
四、审核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审核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享有表决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审核委员会委员有权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企业有关材料;同时有义务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审核委员会委员不得接受企业及与企业有关的中介机构或者有关人员的馈赠,不得私下与上述单位或者人员进行接触。审核委员会委员有义务向省国资委举报任何上述单位或者个人试图给予馈赠或者与之进行接触的情况。
(四)审核委员会委员不得利用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及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不能以审核委员会委员的名义参加审核委员会会议以外的各类社会、团体或者个人组织的活动。
(五)审核委员会委员遇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1、审核委员会委员的亲属为企业或者与企业有关的中介机构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
2、审核委员会委员或亲属供职于与企业有行业竞争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3、审核委员会委员为审核企业提供过有关业务咨询、审计和评估的;
4、审核委员会认为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五、附 则
(一)秘书处根据《专家审核意见》,指导企业就审核委员会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落实整改措施。
(二)秘书处结合审核委员会专家审核意见及企业落实整改情况,形成汇总报告,连同《专家审核意见》,按不同的委托范围上报省国资委或省国企改革办审批。
(三)审核委员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安排下一年度工作。
(四)审核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工作经费,由省国资委专项安排。
(五)本实施意见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