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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审核省属关闭破产企业拖欠职工有关费用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6-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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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国企改革办[2006]52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省属国企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纪要(2006年第3次)精神,现就审核省属关闭破产企业相关拖欠费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核政策依据和范围
主要依据湘政办发〔2004〕25号、湘政办发〔2005〕12号、湘国企改革办〔2005〕73号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审核省属关闭破产企业拖欠费用的范围主要是指拖欠职工工资、生活费、养老金、医药费、工伤费用、离休干部政策性补贴、独生子女保健费、被企业挪用的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产性集资款及相关敏感性债务等。具体按相关部门出台的文件执行。
二、审核工作程序
1、关闭破产企业在上报破产预案时,提供详实的拖欠费用情况,经产权持有单位(主管部门)严格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报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国企改革办”)。
2、省国企改革办破产分离部和职工安置部按规定组织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对拖欠费用的审计结果,由破产分离部和职工安置部进行研究。将研究结果报省国企改革办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3、省国企改革办对审计结果认可后,关闭破产企业清算组在企业内张榜公布。
三、审核相关要求
1、对拖欠工资和生活费的,要求提供详细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2003-2005年3年的财务报表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2005年度企业财务年度审计报告。
对拖欠的医疗费,要提供医院证明及医院报销发票等凭证。企业参加当地医疗保险后,按医疗保险政策执行。对门诊费实施包干的企业,如存在拖欠门诊费情况,要提供相关文件及财务凭证。
对拖欠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被企业挪用的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等,要提供详细的花名册和职工工资台账;拖欠生产性集资款,要提供职工当时集资的凭证。
2、企业产权持有单位(主管部门)要对拖欠费用进行审核把关。对拖欠费用数额较小的,由省国企改革办在中介机构备选库中按规定委托业务精、责任心强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对拖欠费用数额较大,涉及人数多、拖欠时间长、项目多,且情况复杂的,在中介机构审计的同时,请审计部门指导审计。
考虑到企业关闭破产进入程序后,即开展评估和审计工作,为避免与审计拖欠费用重复,减少审计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本轮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审计机构,原则上由省国企改革办按规定委托。下达破产启动通知,法院受理后,该审计机构即开展审计工作,在出具关闭破产企业审计报告的同时,一并出具对拖欠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审核责任追究
产权持有单位(主管部门)、企业及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相关政策和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对故意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虚列财务数据骗取资金的,要依《会计法》的规定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虚报拖欠金额2%,但不高于50000元的经济处罚。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属于会计人员的,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属于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的,不支付任何审计费用,并报其行政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从严处理。
 
二00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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