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请登录注册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职工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7-08-09
打印

鄂国资改组〔2007〕247号 

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了进一步做好省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职工安置工作,加快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确保脱钩改制职工安置费用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根据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省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职工安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企发[2007]16号)、《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职工安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财企发[2007]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现就职工安置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安置一次性补助资金发放工作

    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银行存折的形式发放到职工手中。脱钩改制企业须向代理银行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职工安置方案批复,代理银行凭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为其办理个人存折,职工领取存折时须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企业出具有效的安置费领取通知单,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还要出具解除关系协议。对身份证过期的职工和没有身份证的职工遗属,须凭其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效证明或户口簿原件,由企业统一到代理银行为其办理开户手续,由财政委托代理银行将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职工个人银行存折账户。对联系不上无法办理个人存折的职工,其应发放的一次性安置费在代理银行暂时结存,待企业与职工联系上后再办理支付手续。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大联系力度,在2008年3月31日之前找到职工;企业确实联系不上的,要在报刊等公开媒体上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后仍联系不上的,原则上视同本人放弃,省财政将从代理银行收回这部分补助资金。

    二、关于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处理工作

    对应缴纳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工养老、失业、医保等社会保险费,由企业参保地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截止2006年12月31日的企业欠费费额证明,企业参保地税务机关要向企业出具相关税票(为减少工作成本,税务机关出具分项目汇总税票),省财政在省脱钩办核定的额度内,凭税务机关出具的税票,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企业参保地财政部门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企业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到账凭证办理相关手续,及时为企业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续接手续。对未参加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核定应缴纳费用。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把关,如实核定企业应为职工缴纳的有关社会保险费用(单位应缴部分),对漏报的有关社会保险费用,企业和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财政、税务、劳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做好脱钩改制企业已参保和新参保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的续接工作,以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补到位。

    三、关于离休干部预留费用的申请拨付工作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关于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文[2006]67号),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原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各接收单位要明确职责,强化服务,确保企业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对于脱钩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的预留费用,省脱钩办已经核定,接收离休干部的单位要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在2007年8月31日之前,在核定的额度内向省脱钩办、省财政厅申请本年度企业离休干部费用。申请文件要写明申请接收的离休干部人数、一年的补助金额等,以便及时办理拨款手续。

    四、关于内退职工预留费用的申报审核工作

    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按政策规定抓紧做好内退职工预留费用的申报工作,既要申报内退职工预留费用的总额,又要计算出本年需要支付的内退职工费用。内退职工的预留费用由省脱钩办核定后省财政按规定支付。由于托管机构目前尚未成立,2007年度内退职工费用的发放采取企业申报、主管部门审核、省脱钩办核定、省财政统一拨付的办法进行,其中生活费由省财政委托代理银行以存折的形式一次发放到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企业参保地地税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缴费单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对有资产收益、有正常资金来源、今年已发放了部分内退职工费用的企业,其已发放的金额将从本年财政应补助的内退职工费用中抵扣。以后年度内退职工费用的发放办法待托管机构成立后另行制定。

    五、关于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的发放要与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转让处置及租赁收入)挂钩,脱钩改制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须全额缴入省级国有企业资本经营收益财政专户。对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劳动保障厅将组织进行专项检查,如发现挪用、骗取财政补助资金及截留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行为,除收回挤占挪用的补助资金、追缴截留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外,还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省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内退职工有关情况表

        2、省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内退职工预留费用明细表

        3、2007年应拨付的省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内退职工费用明细表

湖北省国资委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七年八月五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   职工安置   资金   通知

湖北省国资委办公室                   2007年8月5日印发

 

网站声明 关于我们 会员服务 联系我们 广告服务

教育培训中心 | 商务交流中心 | 国资研究 | 政策法规 | 数据中心 | 信息化

版权所有:红色传承教育官网 CopyRight©2013-2019 电话:400-876-0602

京ICP备160067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