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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债权清收管理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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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国资〔2005〕 1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湖南省监察厅


各省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省属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对各项债权的清理回收,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3〕513号)等制度规定,现就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债权清收管理制度通知如下:
一、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必须成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工作班子,负责对本企业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和预付款项等债权进行清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负责所属企业债权清收的监管,所属企业负责其子企业债权清收的监管。对企业债权的清收及监管应实行利益冲突回避制,凡属与被清收债权有利益关系和其他可能影响依法公正清收者,应实行回避。
二、企业的债权清收方案,包括确定的债权清收比例等作为企业改制的必备资料,连同改制方案一并报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企业计划回收的债权作为改革资金来源。
三、企业应全面认真清查各项债权,并与债务人核对清楚,做到债权明确、账实相符、账账相符。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债权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企业应建立债权催收责任制度。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内部催收债权的责任,并将债权催收作为责任人晋升、晋级和安置的重要依据加以考核。对到期的债权,应当及时提醒客户依约付款;对逾期债权,要加大催收力度,做到每笔逾期债权都应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
五、对企业内部部门往来借款、以及母子公司间形成的债权不得确认为坏账损失,应全额收回。对于企业内部员工借款要制定还款计划,在改制期内全部还清。对企业改制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其欠款应从计发给员工个人的经济补偿金中抵扣;仍为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从工资等收入中抵扣。
六、对清查出来的不良债权,应当在企业内部予以公示,接受职工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反馈意见作为企业不良债权申报核销的参考依据。
七、不良债权经公示程序后,在改制期内,企业可区别不同情况采取诉讼方式、责任人清收、委托中介机构清收、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等多种清收方式。已完成改制的企业可以实行账销案存,将不良债权划转到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管理或移交省国资委所属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管理、追索和处置。
八、企业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对不良债权形成原因要认真分析,追查责任,提出结案意见。派驻监事会的企业,监事会应对债权损失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提出意见。
九、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由个人行为而导致重大债权损失的、恶意经营导致坏账损失的、通过关联交易转移企业财产的、丧失债权诉讼时效的、逃避债权追讨责任的、放弃或随意处置债权的、擅自核销国有资本的以及对企业债权的损失负有责任而不积极配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企业债权的损失情况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作为对其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债权清收没有尽责导致债权难以收回,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的企业负责人,不得继续担任国有企业领导人职务。
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未按本通知规定实行清收的,省国资委、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办公室有权予以纠正,并不得办理不良资产核销审批手续;如按政策需申请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的,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不予审批拨付或相应扣减改革专项资金。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  改制  债权  清收  管理  通知
省国资委办公室                  2005年1月25日印发
(共印1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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