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请登录注册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州国资监管机构相关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6-12-21
打印
湘国资[2006]350号
 
 
 
各市州国资委(办、局):
为规范和加强对市州国资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加强省、市两级国资委的工作联系,促进市州国资监管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市州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湘国资[2006]177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市州国资监管工作实际,特制定《湖南省市州国资监管机构相关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湖南省市州国资监管机构
相关工作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考评各市州国资监管相关工作,促进各市州国资监管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市州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湘国资[2006]177号)等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对象是全省各市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第三条  考评原则:
(一)注重实绩,讲求实效;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过程与结果并重;
(四)书面考评与实地考评相结合。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四条  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组建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资监管机构。
第五条  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积极开展外引内联,做强做大市州属国有企业。
第六条  认真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条  规范国有企业改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未发生重大国有资产流失和重大职工群体性上访等事件。
第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督、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有企业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制度建设。
第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建设。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责成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及上报情况。
第十二条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重大事项上报省国资委批准或备案,以及落实上级国资委组织的调查、统计、信息收集与交流等工作的情况。
 
第三章  考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成立市州国资监管工作考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考评工作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政策法规处具体组织,其他有关职能处(室)配合实施。
第十四条  各市州国资监管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评内容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和自评,并按规定时间上报省国资委。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根据各市州国资监管机构的年度工作总结和自评报告,与相关职能处(室)进行实地考评和抽查,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形成考评意见,报省国资委行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考评等次。
第十六条  考评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四章   考评结果及运用
 
第十七条  考评结果确定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
第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评内容,市州国资监管机构有85%以上的项目达到省国资委的工作要求,且其他项目没有重大失误及影响的,评定为优秀等次;70-85%的项目达到省国资委的工作要求,且其他项目没有重大失误及影响的评定为良好等次;其余评定为一般等次。
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评内容,市州国资监管机构专项工作受到省、部级以上单位表彰的,省国资委酌情给予加分。
第二十条  省国资委对优秀等次,给予适当奖励,并将考评结果以文件形式通报,抄送各市州人民政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
 
 
网站声明 关于我们 会员服务 联系我们 广告服务

教育培训中心 | 商务交流中心 | 国资研究 | 政策法规 | 数据中心 | 信息化

版权所有:红色传承教育官网 CopyRight©2013-2019 电话:400-876-0602

京ICP备160067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