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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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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资发[2005]33号 

各市国资委、各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6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确立了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权利、义务、职责,并对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等做出了明确规定。现就贯彻落实《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尽快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做到岗位、权力、职责三到位

  企业法律顾问是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企业设置的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自治区、市国资委(以下统称“国资监管机构”)要高度重视所出资企业的法制建设,在企业生产和经营中充分发挥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建立以事前防范为主、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经营风险法律保障体系。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大型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并配备专职法律顾问;其他企业要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并根据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所出资企业在重大投资决策、对外担保、重要经营活动、资产处置、改制重组、规章制度建设等方面都要听取法律事务机构或企业法律顾问的意见。今后,所出资企业向国资监管机构报送涉及企业改制重组、重大投融资方案、租赁、资产处置、招投标以及要求国资监管机构协调的有关法律问题的报告和请示,应经过本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顾问专门论证,并提出书面法律意见和建议,其中,要求国资监管机构出面协调的有关法律问题的报告和请示,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发;所出资企业凡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或案件,应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并自觉接受指导和监督。

  二、切实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目前我区部分国有大型企业已建立了法律事务机构,对推动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各企业发展极不平衡,多数企业法律顾问的数量和质量还远远不能满足当前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加强指导,所出资企业也要有计划、有目的地锻炼和培养企业法律人才,要进一步鼓励企业内部符合条件的管理人员积极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注册后,聘用为企业专职的法律顾问。

  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切实保障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有效地履行职责。要解决好企业法律顾问的待遇问题,改善法律顾问的工作条件,吸取越来越多的法律专业人才加入到企业法律顾问队伍中来,重视并发挥他们的作用。所出资企业还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积极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改善企业经营决策层的人才结构,提高经营决策水平,使企业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机制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客观需要。所出资企业要以《管理办法》的实施为契机,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大型企业要设置总法律顾问,要按照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首先考虑从本企业优秀人才队伍中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法律专业精,并熟悉企业情况的同志担任总法律顾问。如果企业内部没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先由一名企业负责人兼任,也可以从社会上招聘。从社会上聘任的总法律顾问,正式聘任前需经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并且被聘用者必须辞去其他原任职务。今后三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要逐步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并切实保证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四、努力做好企业法律事务的调处和企业法律服务工作

  企业法律顾问要按照《管理办法》所赋予的职责,解决企业法律问题。所出资企业发生法律问题需要国资监管机构予以协调时,必须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所出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与出资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包括金融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出现的合同纠纷,不涉及企业重大资产处置的,原则上由企业按司法程序自行解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不予协调。

  (二)所出资企业之间出现的法律纠纷,为帮助企业及时排忧解难,在企业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本着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国资监管机构可以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出面协调,为企业做好法律服务。

  (三)所出资企业改革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落实引起的具体问题,特别是并非由企业自身经营行为过错引起的法律纠纷,涉案金额较大的,国资监管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四)未改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涉及法律纠纷,要在明确责任的情况下,按照上述三项原则处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请予明确全民所有制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应当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出资人应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全民所有制企业清偿债务应以其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五、加强监督检查,建立企业法律顾问激励机制

  本通知有关精神适用于全区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今后,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所出资企业法制建设工作的指导与检查督促,推进国有企业法制建设进程。自治区国资委将不定期对各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法制建设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重点检查法律事务机构设置情况以及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配备和履行职责情况。对重视企业法制建设,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等方面做出贡献的企业法律工作者和企业领导进行表彰奖励;对于没有按规定设置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的企业,进行通报,由此而造成决策失误或国有资产流失的,将根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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