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企改革办〔2006〕69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湘政办发〔2004〕25号和湘政办发〔2005〕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办制订了《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或非国有控股企业)改制费用测算试行办法》,以便企业在实施转制搞活时进行费用测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国企改革办、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
二00六年六月十九日
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或非国有控股企业)改制费用测算试行办法
一、改制费用测算对象
经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实施转制搞活的省属国有企业,在改制为非国有或非国有控股企业时,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企业改制费用测算。
二、改制费用测算依据
改制费用测算以湘政办发〔2004〕25号文件(以下简称25号文件)和湘政办发〔2005〕12号文件(以下简称12号文件)为依据。
三、测算内容及测算方法
(一)清偿拖欠费用
拖欠职工的工资或生活费、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生产性集资款、欠缴的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离休干部的有关费用和被挪用的职工个人已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等,经相关部门审核后进入改制程序。
(二)在职职工安置费
1、终止劳动合同生活补助费。对劳动合同期满不能续签劳动合同的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后,按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
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对劳动合同期限未满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工资标准计发。职工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及军龄,原单位没有给予经济补偿的,可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一并进行补偿。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劳动者本人2004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2004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2004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2004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2004年度企业所在市州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可按2004年度企业所在市州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2004年度企业所在市州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不高于企业所在市州2004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
3、内部退养人员费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含5年)的内部退养人员,提留至法定退休年龄前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内退生活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的确定办法为:按2004年当地前3年社会平均工资(即全部职工平均工资,下同)的平均递增比例递增3年,以第3年的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经审核净资产不足以支付改革成本的,按企业改革时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内退生活费的标准原则上由企业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不超过按所在市州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
4、协保人员费用。改制企业有净资产并足以支付改革成本时,可以提留距法定退休年龄5-10年(含 10年)的协保人员至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的确定办法为:按2004年当地前3年社会平均工资的平均递增比例递增5年,以第5年的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企业净资产不足以支付改革成本的,不实行协保。
5、退休人员医疗费提留。按企业所在市州企业改革的相关政策执行。
6、因工死亡抚恤费提留。
(1)因工死亡职工抚恤对象为配偶的,按本人工资×40%×12个月×距社会平均寿命的年限计算;
(2)因工死亡职工抚恤对象为父母的,按本人工资×30%×12个月×距社会平均寿命的年限(现已超过平均寿命的,按5年提留)计算;
(3)因工死亡职工抚恤对象为子女、孙子女、弟妹的,按本人工资×30%×12个月×距18周岁的年限计算;
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提留,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总工会湘劳社政字〔2004〕34号文件规定标准计算。
8、1962年精简下放回乡并仍在企业领取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有关规定标准范围内按企业现行标准计算10年,一次性提取支付生活补助费。
9、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人员费用提留按《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规定标准计算。
10、企业改制时,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未满的,其工资发放至医疗期满(医疗期最多不超过24个月)。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其中,经市州级以上医院诊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非因工致残、癌症、精神病、严重肾衰、瘫痪等病残人员,按不低于4万元/人的标准提取医疗补助费。
11、企业改制时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如职工本人申请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12、丧葬补助费提留。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离退休人员不提留;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离休人员每人1500元,退休人员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4个月工资标准计算。
13、计划生育奖励费。已领取《独生女子父母光荣证》的改制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的保健费在《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规定标准的范围内按企业现行标准计提到独生子女满14周岁,一次性发放。
14、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发放未到位的,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1996〕32号文件规定计提15年。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各负担50%;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企业全额负担。
(1)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以下标准计算:
国家级劳模:400元/年×15年×人数
省(部)级劳模:300元/年×15年×人数
(2)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以下标准计算:
国家级劳模:800元/年×15年×人数
省(部)级劳模:600元/年×15年×人数
15、离休干部移交属地管理的预提费用项目按25号文件和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按接收管理机构所在市州的相关经费标准计算。
因社会经济发展及不可预计因素发生的费用,应根据离休干部本人年度基本离休费总额×全省2003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比例×5年的标准计提。
16、企业子弟学校移交补助费,按有关政策执行。
17、档案管理、职工党团关系和离退休人员属地管理等费用,按企业所在市州对市州属企业同类办法执行。
18、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由企业发放生活补助费的干部,参照湘离干函〔2003〕3号文件规定,以企业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由企业负责一次性缴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外,生活补助费按以下标准计算:
(1)第一次、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
325元/人•月×12个月×10年×人数
(2)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
300元/人•月×12个月×10年×人数
(3)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
280元/人•月×12个月×10年×人数
(三)企业生产、生活用水、用电分离费用,按企业所在市州企业改制政策规定的相应标准提留。
(四)经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或办公室研究决定,需支付和提留的其它有关费用。
(五)其他费用
改制工作费用(含债务处置费用及资产评估、审计等中介机构费用)列入当期企业经营成本。自评估基准日到改制方案批复日的有效期内,原企业经营亏损经审计确认后,或者由主体企业补足,或者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配的股利补足,或者冲减国有股本,或者进入改制成本(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据实填列。
四、资产变现收入
1、产权(股权)转让收入,按实际成交价格的70%计算(其余30%上缴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
2、土地处置收入,按实际出让价格扣除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计算。被有效抵押的,依法拍买后,应当将不低于拍买成交价4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用于企业职工安置等。
3、自评估基准日到改制方案批复日的有效期内,原企业实现的利润,按审计确认数填列(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五、改制资金的平衡
有改制资金缺口的:资金缺口=改制总费用-资产变现总额
无改制资金缺口的:资金盈余=资产变现收入-改制总费用
六、测算工作要求
相关厅(局)、行管办、企业集团(总公司)组织改制企业进行改制费用测算,并如实填报《省属国有转制搞活企业改制费用测算表》(附件1)、《省属国有转制搞活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
七、测算方案的审核确认
企业转制搞活费用测算方案(附表及相关依据材料)由相关厅(局)、行管办、企业集团(总公司)初审后,随同企业改制方案一式七份报省国企业改革办审核。
审核时企业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现场办公会议纪要。
2、省国企改革办同意企业改制立项的批复。
3、厅(局)、行管办、企业集团(总公司)向省国企改革办申请企业改制的报告,包括改制费用筹措方案。
4、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及省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
5、企业资产处置方案及省国资委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意见或备案表、资产处置审批意见书。
6、土地处置方案及省国土部门的审核意见。
7、企业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9、费用测算方案及相关附表的计算机软盘。
10、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关于企业改制的决议。
附件:1、《省属国有转制搞活企业改制费用测算表》
2、《省属国有转制搞活企业基本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