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改进和加强监事会工作,近日宁夏自治区国资委明确规定:
一、企业监事会的全部职责是维护出资人的权益,其行为必须体现出资人的意志,其工作只向出资人负责,不受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影响。
二、企业监事会必须紧紧围绕“检查财务、监督董事和高管人员履职行为”两大任务开展工作。财务检查的重点是企业财务活动是否规范、有无异常等;对董事和高管人员监督的重点是有无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决议的行为。对监督检查出的问题,监事会有权要求其立即纠正并有责任随时向出资人报告。
三、企业监事会的监督工作,必须突出“四性”:一是准确性。反映的问题必须事实清楚、情况准确,切忌似是而非、掺杂水分。二是时效性。无论是对董事和高管人员提出纠正要求还是向出资人报告情况,都要及时、迅速,切忌“马拉松”、“马后炮”。三是超前性。高度重视对苗头性问题和潜在风险的监督,对董事和高管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决议的行为既要纠正也要防止而且重在防止。四是可行性。既要了解掌握情况,更要分析研究问题,提出既可行又有效的整改建议。
四、自治区国资委派驻企业的监事会负责人,在企业工作的时间每周不少于2个工作日,以加强对企业董事和高管人员的监督,加强对派驻企业监事工作的检查及管理。
五、高度重视并充分运用监事会的监督检查成果,需要查处的问题坚决予以查处。
六、企业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要确保监事会“知情权”的落实,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董事会和总经理对监事会监督检查出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迅速整改。自治区国资委年度综合考核时,要对监事会“知情权”的落实情况和监事会监督检查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
七、加大对监事会工作的考核、奖惩力度。每年开展一次“优秀监事”和“优秀监督检查报告”评选活动,对监督检查工作成绩优异、为维护出资人权益贡献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监督职责、渎职失职的,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