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厅2001年1月11日 陕劳社发[2001]24号
各市(地)、杨凌示范区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列入国家计划的国有破产兼并企业职工安置和有关社会保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破产兼并和债转股若干规定的通知》(陕政发 [2000]6号)等文件精神,经省破产兼并领导小组研究,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列入国家计划、参加社会保险的国有破产兼并企业职工安置有关社会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在职职工安置
1、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从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一年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人员,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经本人申请,按照国办发[1999]10号和陕劳社发[2000]76号文件规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提前退休按照我省新老办法(或原行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基本养老金标准每提前一年,减发2%(新办法个人帐户养老金不减发)。提前退休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凡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
2、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不符合前救提前退休安置条件的,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发给一次性安置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发放一次性安置费时,应体现工龄差别。发给一次性安置费后,不再享受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对家在农村的单身全民所有制职工,自愿返回原籍从事农业生产的,安置费可按照本单位同类人员的120%计算,一次性发给,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所在乡(镇)要予以接收,并在落户等方面给予妥善安排。
4、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城镇合同制职工或农民合同制职工,按每满1年工龄(按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月数,按1年计算)发1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城镇合同制职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未就业生活困难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及失业保险生活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5、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劳动鉴定为1至6级的职工,伤残抚恤金按照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规定支付,具体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至90%,1级为90%,2级为85%, 3级为80%,4级为75%,5级和6级为70%。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伤残抚恤金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未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伤残抚恤金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劳动鉴定为7至10级的职工,一次性安置时,除按规定发给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外,按照劳部发[1996] 266号和陕劳发[1997]232号文件规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是7级为上年度全省月职工平均工资收入 16个月,8级为14个月,9级为12个月,10级为10个月。
6、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鉴定为5至10级,一次性安置时,除按规定发给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外,并按照劳部发[1996]354号及陕劳发[1996]105号文件规定,发给相当于6个月本人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7、破产兼并企业职工被其他单位接收安置的,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不发给职工本人,直接拨付给接收单位。每接收安置一名职工,按照所在市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拨付。职工和接收单位重新签定劳动合同后,由于接受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时,须将原拨付的一次性安置费发给职工本人。
8、与破产兼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被其他单位招用后,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可由职工本人按照城镇个体户的缴费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即以当期上年度所在市(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18%的比例缴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享受鼓励自谋职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9、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安置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安置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金。未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满 15年的,按照陕政发[1998]28号文件规定的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不执行原办法),其中职工平均工资以最早中断缴费上年度本市(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10、破产兼并企业可将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档案,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职业介绍机构或社区管理服务机构保管,并由其代理社会保险。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安置
1、破产兼并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基本医疗费,分别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由社区管理机构管理。
2、企业破产时,应优先清缴所欠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含利息)不得减免,破产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可予免除。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的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以企业在职职工上年工资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破产当年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计算5年,从企业资产变现收人中提取,一次性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享受基本医疗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的养老保险费用,不得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为使已离退休人员原待遇水平不降低,目前仍由企业支付的统筹外养老保险费用,可从企业资产变现收人中提取,由企业一次性支付。
4、随同破产但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所属集体企业及家属工,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5、企业破产时,原由企业负责发放的因工和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生活困难补助费,按照现支付标准核定10年,从企业资产变现收入中提取,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本人。
三、以上各项政策适用于我省列入国家计划的国有破产兼并企业;
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