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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国资委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5-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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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推进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建立高效、廉洁、协调的工作机制,结合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各项决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切实转变职能和工作作风;坚持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科学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各项工作的制度化;坚持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创造性和预见性;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廉洁从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基层、监管单位服务。
    第三条 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各部门要认真遵循“三定”规定赋予的职责,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不断提高党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责任制度


    第四条 委党委书记主持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的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协助委党委书记工作。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按各自分工负责处理分管或协管的工作;受委党委书记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委党委书记报告。
第五条 委党委书记较长时间外出,按领导排名顺序委托一名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并指定一名委领导代管其分管的工作。其他党委领导较长时间外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委党委书记指定一位党委领导代管其分管的工作。
第六条 除自治区党委等上级机关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委党委领导一般不参加市、县政府部门和企业的礼节性、事务性活动。如确有需要,按从严掌握的原则,由委党委办公室报委党委书记或受其委托主持工作的委领导批准。
    第七条 委党委领导参加自治区党委等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和陪同上级领导外出,由委党委书记或受其委托主持工作的委领导按照领导分工或实际情况进行安排。各处室接到涉及委党委领导参加活动的通知,应及时交委党委办公室按程序统一办理。
    第八条 委党委各部门实行处长(主任)负责制。处长(主任)在委党委书记、分管党委副书记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对委党委书记、分管党委副书记负责。副处长(副主任)在处长(主任)领导下工作,对处长(主任)负责。


第三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九条 凡是自治区党委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交办的事项,要及时向自治区党委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报告办理情况。
    第十条 凡属于下列重大问题必须向自治区党委请示报告:
    (一)全区国有经济发展规划;
    (二)全区国有经济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措施;
    (三)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的重大改革方案;
    (四)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的重要人事任免;
    (五)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党的工作重要事项;
    (六)重特大安全事故及各类突发性事件;
    (七)重要外事活动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实行工作请示报告制度。党委各部门应及时向分管党委副书记请示报告工作,重要工作及时向委党委书记请示报告。请示、报告工作的主要范围是:
    (一)本部门的主要工作和委领导交办事项的进度或办理结果;
    (二)需要委领导出面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
    (三)对本委工作提出的重要建议;
    (四)需要请示委领导明确或批准同意的事项。
       请示报告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一般性的工作可口头请示报告,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应书面请示。委领导批示有关部门办理的事项,由委党委办公室督办。
除特殊情况外,请示、报告一律送委党委办公室登记,并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实行定期工作总结制度。
       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开展的重要工作事项,在工作完成后由牵头部门负责总结,并应于任务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委领导及办公室等有关部门。
       委党委各部门在上半年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总结上半年工作,研究提出下半年工作计划并整理成文,于7月第3个工作日前报送委党委办公室,委党委办公室于第7个工作日前汇总写出上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报送委领导;在年底前,要将当年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计划整理成文,于12月20日前报送委党委办公室,委党委办公室于12月25日前汇总写出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委领导。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实行党委会议、书记会议等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受其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成员参加。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出席;讨论干部问题和关系全局性的重大问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出席。会议召集人可根据会议要求,决定有关列席人员。党委书记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指示、决定,研究决定保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议、决定、指示贯彻的实施意见;讨论审定需呈报自治区党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及需下发的重要工作安排。
    (二)讨论审定全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总体工作思路、国有经济中长期战略性调整规划、监管单位改革重组的总体方案、监管单位负责人的管理体制改革措施以及国资委机关自身建设的制度、规定等涉及改革和发展整体性、综合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汇报工作、提出建议。
    (三)研究监管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负责人管理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或建议监管单位负责人、监事会监事和国资委机关干部的选拔任免意见。
    (四)讨论决定监管单位及中央企业在桂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意见;研究同意或审批监管单位党代会召开和党委、纪委组成人选。
    (五)研究审定监管单位的老干部工作、知识分子工作、统战工作、联系群团工作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六)研究决定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七)研究监管单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
    (八)讨论决定自治区党委交办的其它重要工作以及需经自治区国资委党委集体决定的其它问题。
       党委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或推迟召开。会议议题由党委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并于会前通报与会人员。讨论干部问题和关系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应于会前充分酝酿,并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会议的组织工作和会议记录由委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议定事项根据需要形成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与会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议决定事项由委党委办公室督办。
    第十五条 委书记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副书记参加。会议讨论但不决定重大问题。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委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委党委各部门拟以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业务工作会议,由分管副书记审核同意后报委党委书记批准。
本委召开的会议应本着精简、节约、高效的原则,可以合并召开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并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节约会议开支,提高会议效率。


第五章  党委公文处理制度


    第十七条 党委公文处理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本委相关规定,规范程序,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
    第十八条委党委所有公文进出的每个环节要严格落实签名制度。
    第十九条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和自治区党委等上级机关下发的公文,由委党委办公室根据公文内容报委党委书记或分管副书记阅批。监管单位、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党组织主送或抄送委党委的公文,由委党委办公室根据公文内容送交有关部门办理,重要事项送委领导阅批;急需有关部门办理的,在送委领导阅批时,按照职能分工送交有关部门办理,以便及时开展工作。党委各部门收到主送或抄送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的公文,应及时交委党委办公室按程序统一办理。
第二十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及时办理,按时完成交办任务。由多个部门共同承办的公文,由牵头部门负责。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应提前向委党委办公室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及时退回委党委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拟定的发文文稿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审核后的文稿送委党委办公室核稿,核稿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等。
    第二十二条 以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名义印发的公文,属日常工作的,按分工由分管副书记签发;属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文件,经分管副书记审签后,由委党委书记签发;涉及机构、人事和管理权限等重要事项的,分管副书记审签后,由委党委书记签发;需经党委会议议定的,会后由委党委书记或受其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书记签发。
    第二十三条 以自治区国资委纪委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委纪委书记或受纪委书记委托的纪委副书记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报委党委书记审定。
    第二十四条 以委党委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办公室报分管副书记签发。除委党委办公室(办公室)外,党委其他部门不得以各自名义对外正式行文。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国资委党委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由委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签发后,送其他部门会签;其他部门与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的会签发文,由相关部门审核,经委党委办公室核稿后送分管副书记签发。联合发文或会签发文,如有不同意见、应由委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并向分管副书记报告。
    第二十六条 由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印制的公文,涉及保密事项的,拟办部门及相关人员要注意保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实行督促检查制度。督促检查范围如下:
    (一)自治区党委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以及本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自治区党委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领导同志和本委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办理情况。
    (三)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督查工作由委党委办公室负责,对有关督查事项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对贯彻执行上级指示、决议、决定态度不认真、行动不积极的,要敢于批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坚决严肃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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