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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相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国有产权代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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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国资〔2008〕38号



各监管企业:
     现将《湖南省国资委相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国有产权代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二00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国资委相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 国有产权代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南省国资委派出的国有产权代表的管理,规范其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产权代表,是指省国资委根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依照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相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推荐并经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第三条 国有产权代表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一)严格履行董事、监事义务,遵守任职公司章程,依法维护省国资委和任职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据省国资委的决定、指示和建议在任职公司董事会议、监事会议上发表意见和主张,正确行使表决权;也可根据省国资委授权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三)充分发挥国有产权代表的作用,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最大程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及时了解和掌握任职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相关事项; 
(五)接受委派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六)恪守诚信勤勉的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七)按照《湖南省国资委相对控股公司国有产权代表重大
事项报告暂行规定》、《湖南省国资委参股公司国有产权代表重大事项报告暂行规定》的要求和规定,向省国资委报告工作。
(八)《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四条 国有产权代表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并承担相关义务;
(三)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了解任职公司行业情况,有参与决策和进行监督的能力;
(四)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人才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称;
(五)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六)《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国有产权代表的聘任与管理
(一)国有产权代表由省国资委委派,并颁发国有产权代表证书。
(二)国有产权代表一般从以下人员中选聘:
1、在相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中任职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2、已经进入省国资委人才库的人员;
3、省国资委认定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三)依法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作为国有产权代表的,须签订按照省国资委的意见行使表决权的保证书。
(四)对国有产权代表实行契约化管理。由省国资委与其签订聘任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聘用期限、任期责任目标、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任期届满需要连任的,重新履行聘任手续。
(五)对国有产权代表的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和日常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结果作为对其续聘、奖惩和更换的重要依据(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六)国有产权代表的报酬由任职公司支付,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产权代表,按照有关程序予以免职或解聘:
(一)违背省国资委意见在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的;
(二)未按规定向省国资委报告重大事项的;
(三)经省国资委考核认为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有关会议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不宜继续任职的;
(六)《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七条  国有产权代表任期届满前可以辞职。辞职需要以书面形式提前两个月报省国资委批准,待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方可离职。对无故辞职、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负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相对控股公司△ 参股公司△ 国有产权代表△ 管理办法△  通知
省国资委办公室              2008年2月28日印发
(共印5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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