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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公开招聘经营管理者办法(试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竞争上岗办法(试行)》的通 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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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国资企干〔2005〕75号




各监管企业:
为建立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与市场化选聘、竞争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的机制,提高监管企业各级经营管理者素质,我委研究制订了《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公开招聘经营管理者办法(试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竞争上岗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四月八日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公开招聘经营管理者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与市场化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的机制,促进优秀经营管理人才脱颖而出,提高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素质,培养职业经营管理者队伍,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招聘是指面向社会公开职位和任职条件,用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
公开招聘是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方式之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
第四条  公开招聘企业经营管理者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与市场化选聘相结合;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德才兼备、注重实绩;
(四)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五)出资人和公司董事会认可。
第五条  公开招聘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在省国资委党委的指导下,由企业党委和董事会组织实施,也可由董事会委托有关部门集中组织实施(以下简称招考组织者)。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公开招聘适用于:企业经理班子成员、总会计师(财务总监)、高级技术管理人员。
涉及国家安全、重要商业机密等的特殊职位,一般不采用公开招聘方式。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招聘:
(一) 经理班子结构需要改善;
(二) 经理班子职位空缺较多;
(三) 专业性较强和紧缺专业,本企业无合适人选;
(四) 其他需要进行公开招聘的。
第三章  报考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历
第八条  报考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信誉;
(二)熟悉现代企业管理和公司运作;
(三)有较好的团队精神,团结协作意识强; 
(四)一般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五)有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的健康身体和心理素质。
第九条  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资历条件:
报考总经理(总裁)职务的,必须具有在企业同层级任副职2年以上,或在下一层级任正职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经营业绩良好。
报考副总经理(副总裁)职务的,必须具有在企业任总经理(总裁)助理一年以上,或者在中层职位任正职2年以上、任副职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并有一定的经营业绩。
报考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职务的,必须具有以下资历:
1、相应的高级职称;
2、在与所报考职位业务相关的管理职位上任职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特别优秀的,其任职资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凡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确定公开招聘职位;
(二)制定公开招聘实施方案;
(三)制定并发布公告;
(四)命题;
(五)报名与资格审查;
(六)笔试;
(七)撰写治理企业方案;
(八)面试(面试的同时也可以进行素质测评);
(九)根据考试成绩,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十)组织考察,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研究提出聘用人选方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十一)企业党委讨论审查、董事会决定,报省国资委党委审定;
(十二)任前公示;
(十三)依法聘用;
(十四)试用期满进行全面考察后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或依协议解除合同。
第一节  准备阶段
第十二条  根据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拟进行公开招聘的职位,报省国资委党委或者企业党委(党组)审定。
第十三条  根据公开招聘的实际情况,招考组织者可专门成立公开招聘办公室,也可由组织(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公开招聘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指导思想、组织机构、招聘程序、时间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第二节  报名和资格审查阶段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中应对公开招聘职位的职责、任职资格条件、职位要求、薪酬待遇、考核办法、招聘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招聘程序和时间安排等进行规定。公告一般应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发布。
第十五条  命题前应做充分的职位调研和职位分析。命题可请专家进行封闭命题,并请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进行审题。
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是否具备该职位需要的政治理论和专业知识,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分析解决经营管理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撰写治理企业方案,主要测试应试者经营管理企业的基本功,对企业和市场的基本诊断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综合素质、应变能力等方面对职位的适应程度;素质测评主要是对应试者的性格、智力等素质状况进行量化分析和评价。
第十六条  报名人员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报考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历,符合招聘公告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报职位要求相当的基本条件和资历。海外留学回国、境外人员,其报名条件由企业董事会自主确定。
报名人员要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同时将身份证明、毕业证书、主要成绩、职业信用等有效证明资料交报名接待人员验证。招考组织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报考人员基本条件和资历、招聘公告所要求的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企业党委(党组)或者有关部门党委审定。资格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考试。
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考试的人数与招聘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
第三节  考试阶段
第十七条  笔试分为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题型分为选择题、判断题和论述题。
公共科目试题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命题。专业科目试题根据职位需要,在职位分析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命题,命题基本内容应该限定在与职位相关的范围内。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撰写治理企业方案和面试阶段的入围人选。入围人选与招聘职位的比例一般为5∶1。
第十八条  笔试之后,由招考组织者组织考生去招聘企业调研,撰写治理企业方案。招聘企业应该提供除商业秘密之外的详细资料,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全面介绍情况。
治理企业方案的基本内容应该包括:诊断该企业当前存在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治理企业方案,由面试小组负责评审,评审得分记入应试者的面试成绩。
第十九条  面试分为三个环节:应试者演讲,考官按事先由专家拟定的命题提问,考官自由提问。
根据招聘职位需要,可由专家对应试者进行素质测评。素质测评不记分,但作为聘用的参考条件。如职位有要求,可另行进行外语口试。
面试由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面试小组由招聘企业主要负责人、专家和省国资委业务人员组成。面试小组一般不少于7人,主考官由招聘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面试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并熟悉人才测评工作,其中必须有熟悉本职位业务的人员。同一职位应试者的面试一般由同一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
考生面试得分=
(主考官评分×2)+其他考官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
考官人数-1
面试前要对考官进行培训。
面试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  根据面试和笔试的成绩,按一定比例确定应试者的考试综合成绩。面试、笔试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通知应试者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与招聘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
第四节  组织考察和确定聘用阶段
第二十一条  根据考察人选的考试综合成绩和企业职位的实际需要,由企业董事会确定第一考察人选。
公开招聘办公室依据企业领导人招聘条件和职位职责要求,组织考察小组对考察人选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考察同一职位人选,应当由同一考察组考察。
考察前,应与考察人选沟通,根据情况确定考察方式及谈话范围。考察一般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调查、查阅资料、同考察人选面谈等方式进行。考察小组对其是否适合和胜任招聘职位作出评价。考察要特别注重考察人选的工作实绩和群众对其公认程度。第一考察人选经考察为合格的,一般不再考察其他人选。
招考组织者根据考试成绩和考察情况,研究提出聘用建议,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按照企业领导人管理权限,省国资委党委或者企业党委(党组)审定拟聘用人选,提出推荐、提名意见,企业董事会作出聘用决定。
省国资委党委或企业党委(党组)经研究讨论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该职位可以空缺。
第二十三条  经考试、考察合格,省国资委党委或企业党委(党组)审定的人选,要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第二十四条  公示后,未发现有影响聘用问题的,由企业董事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开招聘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聘用期与企业经理班子任期一致,并实行一年的任职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本职工作的,正式聘用;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解除聘用职务。聘用对象为企业内部人员的,依照试用前的职级安排工作;聘用对象为本企业之外人员的,企业不负责安排工作。
考试入围未被聘用的人员,纳入省国资委的企业领导后备人才库。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开招聘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 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 严格按照公开招聘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 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开招聘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
(四) 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公开招聘工作要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方面人员组成的监督小组,对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监督。
对公开招聘工作中的违纪行为,知情者可以向监督小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检举、申诉。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的公开招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竞争上岗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制度,推进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竞争上岗是指面向本企业公开职位和任职条件,用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选任企业中层管理人员。
竞争上岗是选拔任用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方式之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由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
第四条   竞争上岗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与竞争选聘相结合;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平等、竞争、择优;
(四)德才兼备、注重实绩;
(五)测评与考察相结合;
(六)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
(七)出资人和员工认可。
第五条  竞争上岗在省国资委党委指导下,由企业党委和董事会领导,企业组织(人力资源)部门或专门设立的竞争上岗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竞争上岗适用于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高级技术管理人员。
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法律、法规规定不宜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实行竞争上岗:
(一)各职能部门和子公司高管人员整体换届;
(二)中层管理岗位缺位;
(三)需要精简职数;
(四)其他需要进行竞争上岗的情形。
第八条  竞争上岗一般在本企业及所属单位内实施。
第九条  竞争上岗的职位必须在核定的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三章  报名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历要求
第十条  报名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信誉,有尽职尽责的敬业精神;
(二) 熟悉现代企业管理和公司运作;
(三) 有较好的团队精神,团结协作意识强;
(四) 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五) 有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的健康身体和心理素质。
第十一条  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资历:
参加中层正职职位竞争的,必须具有任同层级副职2年以上,或在下一层级任正职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并有较好的业绩。
参加中层副职职位竞争的,必须具有在下一层级职位任正职2年以上、副职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基本素质特别优秀的,其任职资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凡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 确定竞争上岗职位;
(二) 成立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
(三) 职位描述和命题;
(四) 发布公告,报名,资格审查并公示;
(五) 笔试;
(六) 面试;
(七) 民主测评;
(八) 确定考察人选;
(九) 组织考察;
(十) 党委(党组)审查;
(十一) 依法聘用。
笔试作为可选程序,由企业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执行。 
第一节  准备阶段
第十四条  由企业组织(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拟进行竞争上岗的职位,企业党委(党组)审定。
第十五条  企业可成立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制订竞聘方案并组织实施。竞聘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组织机构、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聘范围、方法程序(含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
第十六条  对拟竞聘职位进行充分调研和分析,在此基础上进行笔试和面试命题。笔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水平。面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和应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开拓创新能力。
第二节  报名和资格审查阶段
第十七条  竞争上岗应当通过公告形式将竞争职位在本企业范围内公布。竞争上岗公告应该对职位的职责、任职资格条件、职位要求、薪酬待遇、考核办法等作出规定。
第十八条  报名人员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报名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历。报名主要采取个人报名方式,也可采取组织推荐。
在报名过程中,应当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报名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仅有个别人报名,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职位,可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范围,允许报考该职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第十九条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拟竞聘职位的任职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竞聘人选,并进行公示。
第三节  考试阶段
第二十条  笔试采取书面闭卷方式进行,题型为选择题、判断题、论述题。笔试后,按成绩提出面试人选建议名单,报企业党委(党组)审定。
第二十一条  面试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竞聘者演讲;主考官按事先拟定的命题进行提问;考官自由提问。
面试小组一般不得少于7人,其中本企业以外人员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面试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并熟悉人才测评工作。主考官由本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考官要实行回避制度,面试前要对考官进行培训。
面试应当允许本企业人员旁听。
第二十二条  民主测评。对面试人员应当进行民主测评并量化计分。民主测评主要是对竞争者的德才表现及其对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评价。民主测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项,每项可细分为若干档次,每档确定相应的分值。参加测评人员以无记名打分方式对竞争者作出评价。企业组织(人力资源)部门汇总并计算每位竞争者的平均分数。
参加民主测评人员为企业领导、中层管理人员、职工代表等方面人员,其中职工代表不得少于参加测评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人员较少的企业也可在全体员工中进行。实际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其中实际参加民主测评的职工代表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的职工代表人数的80%。
第四节  组织考察和聘用阶段
第二十三条  竞争者总得分,按笔试、面试成绩和民主测评结果的一定比例计入。根据竞争者总得分的高低,择优确定考察对象。
参加竞争的人数较多时,可通过逐轮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考察对象。采用逐轮遴选方式的,应当公布每轮遴选入围者的名单以及最低入围分数。
确定考察对象时,可适当考虑竞争者的资历、学历(学位)及近年来的工作业绩等因素。
列入考察对象的人选与职位应当按不少于2∶1的比例确定。
第二十四条  组织考察小组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向企业党委(党组)提出考察任用建议方案,考察要特别注重考察对象的工作实绩和职工群众的公认程度。 
第二十五条  党委(党组)审查。企业党委(党组)根据竞争者总得分和考察情况,集体审定。
第二十六条  依法聘用。聘用人选经党委(党组)审查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决定拟任人选职位,应当尊重竞争者本人所报志愿。必要时,在听取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可由企业董事会统一调剂。对没有合适人选的职位,企业党委(党组)和董事会可决定暂时空缺。
第二十七条  竞争上岗实行试用期制。竞争上岗任职的人员,首次聘用的,一般实行一年的任职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本职工作的,正式聘用;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解除聘用职务,依照试用前的职务安排工作。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竞争上岗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 要确保竞争上岗的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 要严格执行竞争上岗实施方案,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 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
(四) 面试小组成员要客观公正,不准打人情分;
(五) 参加考察的人员要公道正派,不准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 参加竞争的人员要正确对待竞争,不准弄虚作假,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第二十九条  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宣布竞争上岗结果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竞争上岗工作必须接受省国资委党委、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本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和企业职工群众的监督。企业管理人员、职工群众和当事人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企业领导  公开招聘△  竞争上岗△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政府办公厅,省经委。
省国资委办公室                      2005年4月12日印发
录入:陈胜军                       校对:章清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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